企业法律环境第一章1、法律关系:它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根据相应的部门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5、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由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7、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活动。(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独立活动。(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8、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一经产生,代理人就有代理权。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0、代理人的权利:获取佣金和报酬、获取有关代理业务的资料与信息、查阅账目。11、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不得滥用代理权。(3)代理人不得泄露业务上所获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应保持争取的账目。(5)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擅自无故把代理权转托他人。12、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代理人的代理13、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物的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的终止。14、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的消灭。1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6、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1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4年。18、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19:、《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始能发生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律后果。20、物权:物权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他与债权制度构成了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他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21、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物权是有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有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2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23、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4、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怕他性。25、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其具体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6、简述共有制度(1)所有权的主体通常是一个人,但是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当某项财产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时就称共有。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a.共有的财产按照份额归几个人所有,各共有人分别按照自己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称安分共有。按份共有可以因协议,按出资比例大小共同兴办的事业发生;有因共同劳动发生;有因共同购买设备、财物发生,等等。b.按份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体办法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c.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共同共有:a.共同共有,指数个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平的所有权。共有人对财产的权利不确定份额,共有人平均享有利益并承担义务。b.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以不损害物的经济价值为原则,可由共有人协商。27、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可以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由于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客体的灭失、所有权主题的消灭、所有权为权利人抛弃等原因都可以是所有权消灭。第二章1、企业: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现代市场的经济载体。2、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2)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组织3、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划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法律形式划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4、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企业法是任何企业在其生产、存续直到终止的全部过程的行为准则,是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应的企业法也是国家对企业实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法律依据。5、企业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6、企业法的特征:(1)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体的法律规范(2)企业法是一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的法律规范(3)企业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4)企业法是一种管理法和财产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第三章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属于私有企业的一种。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的条件:①投资人为自然人;②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③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的从业人员。3、合伙企业的概念:与个人独资一样,合伙企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企业形式。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盈利组织。4、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②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来行使。③利润和损失分配: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6、合伙人个人债务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7、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资格的行。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8、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法定和约定原因,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出资,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有自愿和法定两种形式。9、简述合伙的类型(2)与个人独资一样,合伙企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企业形式。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盈利组织。合伙企业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有,①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④由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具备上述条件,还应依法经过设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有限合伙是指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第四章1、公司的种类:(1)根据按股东责任形式,公司可以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2)根据公司股票掌握对象,公司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根据信用基础,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所组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在全部股资经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的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体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一个自治性文件,其制定方式及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此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还要提交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股东是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是股份的所有人。从行使的权利的角度来看,股东权利包括自益权和他益权。(2)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P56)(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有3~1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P56~P57)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P57)(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司执行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