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建设项目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报告、招标公告、资质预审文件和结果、招标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五)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至少在一家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指定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还应在《河南省水利网》()上发布。(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投标人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外,其它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邀请招标要确保具有竞争性,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至少有1家是招标项目所在市以外的施工企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重点项目的,还应当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应急度汛项目;(三)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九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的15%,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项目法人。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进行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六)监理人已经选定;(七)有关征地、占地和移民搬迁工作已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第十三条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立项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一)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代建单位资质;(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表;(三)内设机构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其它招标业绩;(六)其它材料。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应将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及代理招标工程的业绩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报告内容包括:(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三)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四)分标总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等基本要求;(六)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七)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情况等;(八)选定的监理人;(九)开标、评标具体安排。第十八条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按分级管理原则于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资料,由招标人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四)向审核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招标人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技术交底和答疑;答疑和补遗的所有问题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七)接收投标文件;(八)组织开标、评标会;(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二)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第十九条发布招标信息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间隔时间,国家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10日,省重点、省管工程一般不少于7日,其它工程一般不少于5日;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得限定报名数额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数额。第二十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公告约定的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三)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等再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3~5人的资格预审小组进行资格预审,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提出资格预审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及说明;(八)评标方法和标准;(九)投标辅助资料。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投标截止日应相应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500元。第三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每份控制在3000元人民币以内。第三十一条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整体招标。如需分标,要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不得人为地划小标段,规避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第三十四条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第三十五条标底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标底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办法和参照有关定额编制;(二)标底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其招标项目、工程量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致,不能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的方法编制;(三)有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力求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四)必须按国家规定计列施工企业应得的利润;(五)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六)标底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第三十六条评标标底可采用:(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二)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三)以招标人标底(A)和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其中招标人标底(A)的权重一般不超过0.5;(四)以招标人标底(A)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以上4种方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