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培训(一)2主要内容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四、必须招标的范围五、招标工作需重视的几个环节六、监理招标投标法规解读3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一)招标投标的意义和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工程项目依法建设管理的必然要求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建设领域反腐保廉体系的必然要求作用:招投标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4一、招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二)建设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2、直接发包提示:专业工程发包和分包的区别5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三)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交易场所、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购买招标文件、质疑、现场勘查、制作标书、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资格后审、唱标)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程序、废标程序)定标(评定合一、评定分离)6一、招投标管理的基本知识(四)招标文件编制要点:1、否决性条款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承包内容、承包方式、时间)3、招标投标程序4、评标方法和评审细则5、招标人权利6、合同条款7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8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三)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9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局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89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82号令)其他:国家关于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各类管理规定,工程计价的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04]10号10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四)常州市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3】65号)《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建招办【2004】5号)《常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常招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组建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的通知》(苏建招【2010】219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常建规【2010】4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常建规【2010】12号)11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中发办【2009】27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标【1999】3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建设工程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12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苏建价【2009】4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机评标工作的意见(苏建价站【2005】8号,苏建招办【2005】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市【2002】25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1】89号)13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常建【2006】169号)《常州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33号)《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常建规【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建【2010】248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建法【2004】22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7】193号)14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常建【2008】58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常建【2008】160号)《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试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关于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两个全覆盖”工作目标的意见》(苏建招【2010】34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5】161号)15《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统一我省中标通知书式样和招标投标项目编号规则》(苏建招【200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7】360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16《关于明确我市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承接工程范围的通知》(常建【2008】82号)《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常建【2009】175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建规【2010】12号)《关于开展2006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增补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函【2006】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常建【2004】165号)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17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五)有关指南、指引、示范文本招标投标办事指南招标投标指引(共十八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8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招标投标制度创新的目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以及效率。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作业机制。19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具体措施:——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定地位;——招标投标监管重点放在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规定招标时标底必须公开;——实行了低价中标原则;——行政监管有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20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具体措施:——投标人数只限下限,不设上限;——改革资格预审制度,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废标条款单列;——推行现金差额履约担保制度;——设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高压线”。21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具体措施:——坚持建设工程集中交易;——完善和创新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推行优质优价和工程奖励政策;——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22三、我市招标投标的制度创新具体措施:——实施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战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资格后审;——实行承包商履约评价。23四、必须招标的范围《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24四、必须招标的范围《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25四、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七条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26四、必须招标的范围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27四、必须招标的范围(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匹配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28四、必须招标的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