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的合同培训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李颀培训内容安排:•合同管理、工程担保、施工合同结算现行的文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竣工结算备案•合同网上备案一、合同管理、工程担保、施工合同结算现行的文件:1.合同管理的相关文件: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6.2.10建筑[2006]14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22008.12.29建筑[2008]1308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的通知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6.2.10建筑[2006]14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所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企业法人公章,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予以备案。•凡是工程价款支付约定不明确,包括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部位及支付款项不明确的,各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当先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财务付款对帐单,由合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合同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凭结算备案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结算备案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22008.12.29建筑[2008]1308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的通知•包括合同备案管理分工(按照津政办发[2008]51号)、管理的内容(订立、变更、终止、结算)、备案内容的要求、备案管理要求(报备时间、方式、所需资料、审核要求、未备案的处理、备案异议处理)、合同纠纷调解、依据执行标准与示范文本发包人变更备案应提交的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转让协议)•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计划文件•若工程名称变更,还应有地名审核部门的变更证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中标(或备案)通知书–招标文件或协议书,投标书–填写合格的合同正本及副本–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文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办理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招标文件及补疑文件、投标书2.中标通知书(或未招标备案通知书)原件3.合同正本及副本原件至少5本(下载的网备合同应带有防伪水印)4.业务办理通知单5.勘察设计合同:外地的中标人需提交“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备案证书”6.施工、装饰、设备安装合同:提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履约担保原件、复印件各1份其中:•若承包人履约担保为企业担保,应提供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且注册资本金担保金额的5倍以上。•财政项目:发包人可不提供支付担保,应提供带有财政资金来源的计划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合同的系列文本1.代建合同(没有示范文本)2.勘察、设计合同3.桩基检测合同4.监理合同5.施工合同6.装饰合同7.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没有示范文本)设备、材料安装合同可参照施工合同8.专业承包合同9.分包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合同站备案)2.工程担保的相关文件: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3.3.18建筑[2003]18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2004.1.10津政发[2004]2号《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32004.8.6建市[2004]137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42006.12.7建市[2006]326号《关于印发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52008.1.23建筑[2008]1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因其第15条同业担保承担的责任与招标法相违背。第十五条采用同业担保的承包人不能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可按下列入式之—承担担保责任:(一)向承包人(被拟保人)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二)直接参与该项目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3.3.18建筑[2003]18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22004.1.10津政发[2004]2号《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在03年对房地产项目推行双向担保的基础上,从04年开始全部建设项目推行双向担保。•政府投资工程可试行项目代建制。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32004.8.6建市[2004]137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只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为房地产项目作担保。•采用综合评审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的15%。•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履约担保:包括业主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不得作为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应由银行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52008.1.23建筑[2008]1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包人履约担保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业主支付担保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标中标的项目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5%•工程款支付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180天。•履约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180天。•保证责任的承担、担保文件集中管理(保函原件与合同一并备案、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收讫证明,复印件交由债权人保存)•在指定银行开设担保保证金帐户的担保公司目前有14家3.施工合同结算的相关文件: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4.10.20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2005.6.27建筑[2005]6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补充细则》的通知32006.8.24建筑[2006]852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的通知》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4.10.20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2005.6.27建筑[2005]6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补充细则》的通知建筑[2005]625号是在财建[2004]369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无效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及解除后工程款的支付•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规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分为: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合同结算内容包括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内容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任何项目的增减与工程量清单相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的调整应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签署的在总承包范围之外的专业工程项目也要进行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应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在施工合同结算备案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序号下发日期文件号名称32006.8.24建筑[2006]852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的通知》二、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序号发布日期文件号名称12002.7.29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2004.10.25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三、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一、上网下载: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合同管理站→业务内容发布→竣工结算表1.甲乙双方对结算报价认可、均无疑义,可选择»(乙方报甲方)结算报价书»(甲乙双方)结算审定书»(甲乙双方)财务对账单»竣工结算备案书2.若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可以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咨询方)结算审核书»(咨询方)财务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备案书二、结算备案所需资料及要求:1.原备案的合同(复印件)2.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3.(甲乙双方)结算审定书或(咨询方)结算审核书•加盖甲方(咨询方)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附证件的复印件•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附资质证书复印件4.(甲乙双方)财务对账单或(咨询方)财务审核报告•加盖甲方(咨询方)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除尾款以外的工程款。要提供还款计划书,内容包括:•还款的时间•分几次还清,每次的还款额度•落实还款计划的保证措施5.如有已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未经招标站和合同站备案,(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需核实的内容:•在结算备案前,先看承包单位是否有资质;如资质具备,可进行合同结算。•(未经过备案的)承发包合同四、合同网上备案补充内容:•目前在招标文件中常见的问题•中标通知书或未招标备案书中常见问题一、在招标文件中常见的问题:1.承包范围:的内容表述的不严谨,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