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第三条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第四条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1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第五条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第七条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第八条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第九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2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第十一条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第十二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第十三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34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