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给水10-2班第三组LOGOPage2(一)招标投标法的背景《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LOGOPage3(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如下五方面: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3.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5.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LOGOPage4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LOGOPage5案例回放2006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LOGOPage6案例回放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另一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LOGOPage7专家视点观点:对于这种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自行招标行为,应当受《招标投标法》制约。理由:《招标投标法》有十二条强制性条款,法条前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程序和责任,对这些规定当事人可参照执行。其余则应当完全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LOGOPage8专家分析1.甲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责任: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对中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LOGOPage9专家分析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认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程序是合同成立后生效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无效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LOGOPage10专家分析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考虑,如果判定合同无效,必然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LOGOPage11我方分析该案例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缺陷,按照目前的表述进行探讨,不是十分合适。从该案例的表述来看,该项目应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LOGOPage12我方分析理由:《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是三类项目,这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国家计委3号令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例项目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经营范围来看,如果不是公司自建自用的项目,应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范畴。LOGOPage13我方分析理由: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开发经营范畴大多是商品房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说该项目是“非强制招标项目”,则必须作出特别的说明,说明这是一个自建自用项目,这样的表述才是严谨的。LOGOPage14我方分析从案例背景中看,该项目似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LOGOPage15我方分析理由:七部委30号令对适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七部委令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LOGOPage16我方分析理由:因此,我组对这个法条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供应商),即使具备可以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也要经过批准才行。而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不具备可以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LOGOPage17我方分析案例中“自行招标行为”的提法不妥。LOGOPage18我方分析理由:1.“自行招标”是相对于“委托代理招标”而言,是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2.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案例的表述混淆了“自行招标”和“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区别,容易引起误导。LOGOPage19我方观点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项目,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LOGOPage20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1.“改正错误”的提法不现实。改正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LOGOPage21我方对甲方最终观点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条和《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中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LOGOPage22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1.该项目虽是非强制招标项目,但当事人选择了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就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由于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管该合同是不是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履行结束,自始至终都是一份无效合同。LOGOPage23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定标并与之签订合同。LOGOPage24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应当依法订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定标并与之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是一份无效合同。LOGOPage25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2.认定该合同无效,和“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没有联系。LOGOPage26我方探讨如何处理无效合同的履约纠纷?LOGOPage27我方探讨处理这个问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分为二地来看待和处理:1.乙公司要求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成立,应当支持其合理的诉求;2.由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权利和义务;3.如果乙公司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擅自不履行该合同,甲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法律不保证其胜诉;LOGOPage28我方探讨4.如果承包人即乙公司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的,甲公司可以根据法释〔2004〕14号文第8条的规定,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支持甲公司的合理诉求;LOGOPage29我方探讨5.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持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6.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中“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来处理。LOGOPage30以上所述,仅代表以下人观点:郑志龙钟芳芳吴悦超陈宥希胡建兴韩楗虞佳庆陈威金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综上所述最终解释权由给水10-2第三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