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与监督侯跃英2010年03月27日建设部广州招标与监督培训目录——规范招投标管理活动的几个问题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编制背景(二)编制特点(三)不足之处(四)条例解读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关系三、招标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的区别四、招标(评标)过程中各种角色的定位五、基层单位采购招标监督六、企业对外经营交往活动十要素二、新时期政府采购招标的发展新趋势、新要求(一)采购招标体制与机制建设的新走向1、体制上与国际化接轨。2、机制上与不良的负面文化影响剥离。(二)国家采购招标法规完善的新途径法规体系化——体制规范化——机制科学化。管理的有效性——监督的独立性。(三)基层企事业单位自行采购招标面临的新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一、背景(一)当前招标投标(采购)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1、法规约束力的有限性。2、实践利益化的矛盾性。3、法规与实践的差异性。(二)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与挑战1、国际规则与国内市场交易关系文化的差异。2、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低成本人力劳务制造业的冲击。2三、国家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新要求(1)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是关键。(2)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是当前的重要任务。(3)主要任务:第一,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第三,推进信息公开,增强操作透明。(4)工作要求: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第二,完善协调机制,增进工作合力。第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编制特点(一)编制特点1、《招标投标法》辅助说明书更详细、具体化,简洁,可参照。——没有涉及与其他相关采购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2、依据招投标的一般流程编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3、进一步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增强了可操作性。(三)不足之处依据欠充分。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相互说明、相互参照适用。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机制衔接欠紧密。与招标师机制的衔接欠紧密。没有解决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招投标法面临的“时限、评标、保密、围标、串标”以及开标前、中标后的一些棘手问题。没有与违规招标行为记录公告的要求相衔接。3(四)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88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招标(二十三条)第三章投标(十二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十六条)第五章监督管理(九条)第六章法律责任(二十条)第七章附则(三条)五、采购与招投标的纪检监察监督(一)目前我国采购、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成绩显著,问题突出,是几年来采购招标工作的一大特色,但这并不矛盾。1、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2、采购招标工作的主要问题。3、投标商的主要问题。4、评标工作的主要问题。5、采购招标合同的管理与实施问题。6、采购招标的过程管理与监督、审计问题。(二)采购招标中的新动向值得注意体制:政企不分,主体不明市场:竞相压价,无序竞争管理: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组织:违规操作,名目繁多表面公开,暗渡陈仓化整为零,分段分拆流程古板,效率低下管理监督,流于形式业主:标准产品,没有标准需求指标,扑朔迷离地方保护,恶意排斥投标:弄虚作假,谎报业绩资格资质,真假难辨四处撒网,坐收渔利行贿受贿,花样百出4(五)采购、招标的几个重要逻辑关系1、《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关系采购与招标的基本关系。2、招标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的区别招标与谈判的基本区别。——相同点。——不同点。(三)原因分析1、采购招标组织体系不完善、不健全2、采购招标组织工作不规范、不严密一是程序规则不严密:较多的顾及本部门自身利益有意无意的留下了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空隙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开了口子二是程序实施不规范:不认真执行,甚至随心所欲,任意所为应付事后检查,平时不按程序办,事后弄虚作假3、采购招标专业知识相对薄弱,普及率低特别是领导、决策者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知识(四)主要对策一要坚持长期持久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二要坚持公开信息、公开流程、公开结果三要增加每一次投标商的邀请数量四要坚持有程序规定,有法可依五要坚持按程序办事,有法必依,维护程序正义六要坚持内部制衡计划、财务、管理、采购、监督(审计)相互约束七要规范评标规则、程序、责任八要明确采购招标投标评标工作风险机制九要争取领导和上级的全力支持十要强化监督,实行招标、投标、评标联审否决制54、采购招标评审(谈判、调研)与其他科研评审的区别(1)项目需求一是项目需求的选择:招标文件为准。二是技术指标的确定:招标文件不得变更。三是技术需求的范畴:标前确认标外无效。(2)对供应商的要求生产供应的确定:现场资格有限竞争。(3)市场调研定向调研,不能进行实质性谈判。(4)价格评审价格因素:性价比较,报价受控。3、政府、企业、科研事业单位采购招标的不同。(1)主体的属性不同政府:国有。企业:国有、集体、私有、合营。科研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私有、合营。(2)组织管理机构的属性不同政府:公共权力与服务机构。企业:商品、产品生产单位。科研事业单位:科学技术研究、研制、开发单位。(3)采购对象的属性不同政府采购:公共产品。企业:生产设备、商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研发。(4)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其属性不同政府采购:国家拨款、公民纳税、公共资金。企业:生产经营创收、赢利所得、集体所有。科研事业单位:国拨、筹集、融资、积累。(5)社会关系的属性不同政府:使用、服务关系。企业:甲乙方、生产与消费的买卖关系。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开发,转化为生产力。6(5)评委评标一是对评委产生的要求:法定秘密抽签产生,评标结束前对外保密。二是评标办法:事前法定,不得修改。三是评审的过程:依法固定,时限约束。四是评审的时限要求:以法定的有限时间内完成,不得中途中断。五是评审结论的性质:采购招标评委仅代表个人技术见解,不代表单位意见。六是中标结果:法律效力,违约制裁。(6)项目实施与管理一是项目实施:预算控制,合同管理。二是项目追求的目标:采购招标评审以基本满足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基本目标。(7)实际需求实际需求:个别正义服从程序。5、采购招标(评标)过程中各种角色的定位(1)招标、投标、评标、业主、监督之间的关系。各自的权益不同。(2)围标、串标。(3)监督机关“三不”原则。(六)基层单位采购招标监督1、法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内容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是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是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7六、基层单位采购招标监督《基层单位采购招标监督条例》(范本)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采购招标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监督的依据)第五条(采购招标的廉政准则)第六条(社会监督)第七条(监督工作的程序)第八条(对监督工作的要求)第九条(解释权)第十条(施行日期)(2)财政(审计、稽查)部门的监督内容一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是否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无计划采购;三是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是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五是合同履行情况和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六是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七是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1、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2、监察部门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项目活动监督。2、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个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违规责任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管理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管理监督部门投诉。依法投诉。8七、企业对外经营(采购招标)交往活动十要素(一)企业赢利是前提(二)了解市场为先导(三)集体决策最关键(四)报告上级很必要(五)财务帐上有痕迹(六)坚持内外要有别(七)自我保护避风险(八)定期反馈和报告(九)对内奖惩要分明(十)定期总结再规范建议:多沟通,多学习,多总结。谢谢!0816—248262813508108670hyycaep@163.com2010年01月17日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二十三条)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10(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