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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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专业知识培训讲师:周昌培训内容•一、招标投标基础知识•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1.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2.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思考题1.为什么投标人要求不少于3家?招标投标基础知识•我国建筑领域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即“议标”,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人:依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运用竞争机制选择工程建设承包者(投标人)的工作。•投标:承包者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商务标:主要是预算报价部分。商务标是整个投标的重点,评标时商务标一般占70%。•围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串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该投标文件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即该投标人失去本次中标的肯能性)。•流标:为了引起充分竞争,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重新招标,国外称之为“流标”。【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目录•一、总则•二、招标•三、投标•四、开标、评标、中标•五、法律责任一、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招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三、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会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开标、评标、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思考题3: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哪些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五、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要依照本法予以相应的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应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依照本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两部分《办法》共计9章66条2013年7月3日发改法规【2013】1284号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活动(不要求所有项目以及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逐步发展)全部或者部分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交易平台应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竞争建设和运营,直接为交易主体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由设区市以上三级政府主导,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三级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由监督部门为满足行政监督需要,自行或委托建设运营的平台。兼顾目前三大平台现状,防止突变冲突,逐步规范发展,三大平台及其主体类型的不同组合情形。第三条三大平台的功能结构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省级以上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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