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何时通过并于何时起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2、《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只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4、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什么?答:主要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对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2)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3)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什么是招标投标?答: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7、什么是招标人?答: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8、招标有哪几种方式?答: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9、什么是公开招标?答: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0、什么是邀请招标?答: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是什么?答:招标人自理办理招标业务的基本条件是:招标人应与具有编制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12、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3、招标代理机构怎样行使代理权?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要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14、属于强制必须招标的有哪些项目?答:强制招标的项目规定有以下几项:(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1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哪些内容?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是属于工程项目还是货物或服务的项目;(3)招标项目的数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时间;(5)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16、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招标的对象必须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邀请招标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招标人所选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17、为什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接该项目的能力,这是保证中标后,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完成招标项目的前提,是招标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为此,招标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17、为什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主要内容是什么?(1)投标人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对投标人能力的审查,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18、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应有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3)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标准。(4)需要划分不同标段的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在文件中载明。19、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答: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规定:(1)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20、招标人怎样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一时间既不能过短,也不能过长。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因此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也不同。应由招标人根据其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规定。21、什么是投标人?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2、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答: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及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什么?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在《招标投标法》第27条中已作了规定。(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依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才有中标的可能。(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一一做出相应的回答,不能存有遗漏和重大的偏离。24、对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是怎样要求的?答: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从投标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来讲,直接送达更为适宜。投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签收时应有签收的书面证明,列有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和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同时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25、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是怎么规定的?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和补充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些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也应以密封形式在规定时间以前送达。招标人要严格履行手续,妥善保存,在开标时一并拆开。投标人也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案待查。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6、什么是联合体投标?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7、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应具备什么条件?答: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1)联合体各方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8、共同联合体各方的内部关系及其外部的关系是怎么确定的?答:(1)内部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合同法律的规定共同订立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共同联合体对外关系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二是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9、为什么要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答:(1)为避免出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2)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30、开标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答:开标应当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1、开标必须遵守哪些法定程序?答:(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3)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32、开标应由谁负责主持?为什么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答: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为了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保障投标人的正当权益。33、为什么开标必须记录并记录哪些主要内容?答: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进行公证等都要记录下来。34、评标委员会由谁组建?它由谁负责?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有关的规定,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35、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答: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6、评标过程为什么要保密?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答:评标过程涉及到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底价格、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投标人不希望其他参与竞争的投标人知道的任何资料,如果透露出去,将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因此评标过程必须要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密。(2)尽可能为评标委员会进行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37、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遵守哪些规定?答:投标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2)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依据是什么?答:(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唯一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文件中已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依据评标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技术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以便公正、合理地选出中标者。39、什么是标底?标底在评标中起什么作用?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