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国际货物买卖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任课教师介绍:项目四国际货物买卖法任务一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1、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采纳的基本上只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参加国家少。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公约》或CISG,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为缔约国。•优点: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调和两大法系之间的矛盾。•不足:《公约》不涉及如下问题:合同的效力;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产品责任问题;《公约》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对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均可。我国保留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是一种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从案例中得出的经验:•当我国企业和缔约国企业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何种法律时,根据相关规定,将优先适用《公约》,这种情况下书面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当我国企业和缔约国(或非缔约国)企业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或其他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时,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当我国企业和或非缔约国企业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是有效的。(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1、INCOTERMS:国际商会编纂•2、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国际商会制定•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可被各国采用的商事合同统一法典,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1994/2004)•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三)国内法1、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2、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1994年修订)3、我国:1999《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任务二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形式•任何形式•公约的缔约国中,除了中国对于合同的形式做出保留外,还有下面的国家也对合同形式问题作了相类似于我国的保留: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乌克兰和俄罗斯•书面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订单等(二)合同的内容约首名称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正文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约尾法律适用条款下列买卖合同适用《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是:()。A.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B.在华某美资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电冰箱出口合同C.中国某公司与某非《公约》缔约国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大豆出口合同D.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订购飞机的合同一、名称品质条款(标的物条款•名称•规格、质量•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二、数量条款•度量衡•溢短装条款三、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四、价格条款•价格术语•计价货币•定价方法•五、运输条款•装运V交货•装运条款V贸易术语•装运条款V运输合同•六、保险条款•投保人•险别•保险金额•七、支付条款•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八、商检条款(检验、检疫)•(一)检验的作用•(二)检验权•(三)检验证书•九、不可抗力条款•范围•后果•十、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条款)•十一、法律适用条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法的强制力问题•《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减削《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和各国的买卖法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类规定大多数都是任意性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才须援引《公约》和有关国家国内买卖法的规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1.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时,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生效;•遭遇不可抗力时,须及时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检验缺陷通知,发出即生效;•要求索赔或补救通知,发出即生效;•买方有关第三方权利的通知,发出即生效;•履约宽限通知,收到才生效。2.保全货物的义务当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或当卖方违约,买方已收到货物,但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若权利方(尤其是买方)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对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卖方的义务(一)概述•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二)交货义务涉及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基本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选择的法律或公约规定执行。1.地点•公约•大陆法•英美法•我国•贸易术语注:公约的规定只有在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时才适用。如果双发当事人已经使用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定货物所在地交货,而是应当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特定化货物:•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tothe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履行合同的标的。•方法: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条件。案例思考: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问题:A是否应当承担向B交付的义务?2.时间•公约•大陆•英美•我国3.方式4.移交单据•移交的时间及其修改•单据的作用案例:2001年2月5日,新加坡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日本签订了11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中国生产的钨铁,总数量为5000千克,单价为每千克6.4美元,交货条件按照CIF日本横滨,装船期为2001年3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12号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日本丙公司以每千克7.4美元的单价向A公司购买中国生产的钨铁。后A公司开来信用证规定,中国B公司应提供中国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等。2001年3月31日,B公司致电A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修改信用证。A公司回电,合同规定产品为中国生产的,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原产地证是卖方的义务,如需增加办证费可由买方承担,不同意修改信用证。A公司为了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曾先后多次致电B公司,询问货物装船事宜,并要求B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交货。B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要求提供合同未规定的单据,拒绝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后钨铁价格发生变化,不断上涨,在此情况下,A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国家的产品(每千克7.0美元)履行了12号合同。A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预期利润与额外支出。(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责任移转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此外,如买卖的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者,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2.英国《货物买卖法》(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适用该特定用途。商销品质(merchantablequality):即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除非:•有关货物的各项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特别提醒买方注意;•买方在订约之前已对货物进行过检验,而货物所存在的缺陷经过检验本来是应当能够发现的。3.美国《统一商法典》(1)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做出的保证。明示担保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a.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做出了确认或许诺,并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用货物的标签,商品说明及目录等方式表示,也可以记载在合同内。b.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模型,也是一种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该样品或模型一致。c.卖方对货物的说明,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原因之一,即货物品质须符合这一说明。②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做出相反的规定,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默示担保主要有以下两项,a.关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如果卖方是经营某种商品的商人,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适销品质: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如果是种类物,则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

1 / 10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