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毛林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二O一O年一月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常见的采购模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6)租赁;(7)拍买;(8)其他。2、招标的特点对当事人:(1)程序规范;(2)公开、公平、公正;(3)一次性交易;(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投标函要约(有时效);中标通知书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招标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要约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招标人发出承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说明]立法三个目的:(1)各方合法权益;(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与预防腐败的关系:(1)程序透明;(2)信息、标准公开;(3)一次性交易;(4)权益、程序法定。《金刚经》与修心与反腐败:(1)本性佛与六根(眼、耳、口、鼻、舌、身)佛;(2)何为如来?何为本性?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说明]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说明]:(1)《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2)与《民法》、《合同法》关系。(3)两者矛盾?否!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说明]规避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六十三条[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说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等,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涉及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2003年、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对上述监督的调整情况,有关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