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知识一、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2、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该规定本属于规章,但是发布前经过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且批准行为发生在《立法法》生效之前(2000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视为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4、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单独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联合发布的规章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5、政府规章《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6、规范性文件授权的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授权作出的规定。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867号)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一)招标范围1、强制性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规模标准1、强制性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条例》规定以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建设项目(第六条);(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投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第七条);(3)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4)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条例》第九条授权性规定具体条款上,强制性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有所区分《招标投标法》中有18处,例如第16条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规定,第24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少于20天,第37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第47条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等。《条例》中也有19处特别规定。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采购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特许类包括国有自然资源出让,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政府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法》立法存在缺陷《条例》注意加以区分,第7条1、2款,第21条第2款、第43条第3款、第51条第1款。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00、50、3000)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4、《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第3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5条第1项、第6条、第8条)企业投资(第5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9条)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8条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企业投资第9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例外情形《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10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条例》第23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条例》第1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不招标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五)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1、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例》第11条细化具体条件。2、委托招标:《条例》第12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第13、14条则对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的行为予以规范。第2条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165号)规定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三)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四)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五)单项批准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关于公布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名单的通知》(闽建筑[2008]11号):本名录库使用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5月14日。5月15日前未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凡符合闽建筑[2007]3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必须按闽建筑[2007]36号文和本通知规定从本名录库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30号令)第22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三、招标投标程序招投标的基本程序由六大部分组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一)招标1、招标前准备工作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3、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文本4、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5、出售招标文件和备案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注:若有资格预审,第4阶段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进行预审,并发放资格预审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踏勘1、招标前准备工作《条例》第21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核准的阶段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五条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第四条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