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2012年9月29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章招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罚则附则第七章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二章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军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由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调研与论证,编制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招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为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除招标人中止招标的情况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四条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以前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七条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格式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经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5日内作出批复。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二条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保密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三章投标第二章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章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章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按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