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9.100V55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3.10—2012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10部分:管理体系实施指南Maintenanceforcivilaircraft-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Part10:Managementsystemguidelinesonimplementation2012-02-08发布2012-06-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3013.10—20121目次前言..................................................................................2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总则...............................................................................35体系建设步骤.......................................................................46体系实施...........................................................................5附录A(规范性附录)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调查表.........................................15附录B(规范性附录)民用航空器维修危害提示表.......................................16MH/T3013.10—20122前言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则;第2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则;第3部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第4部分:地面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第5部分:起重设备管理规则;第6部分:焊接与切割管理规则;第7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第10部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本部分为MH/T3013的第10部分。MH/T3013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国航工程技术分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士伟、于川、杨海涛、苏有生。MH/T3013.10—2012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10部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建立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主要步骤和体系的实施。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8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3.2特种设备作业specialequipmentoperation从事特种设备工作,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3有害作业hazardousoperation容易导致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总则MH/T3013.10—201244.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满足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的总体方针、目标和原则,体现民用航空器维修生产的特点。充分利用民用航空器维修资源,减少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实现保护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目标。4.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范围的界定,不应将单位总体运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对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运行或活动排除在外,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灵活、合理地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范围。4.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文件化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源,取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生产能力及其危险性状况等,尤其应考虑可能导致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发生的作业和活动。4.4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考虑民用航空器维修生产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特点,如民用航空器维修生产的空间狭小、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易受恶劣气象影响、事故救援困难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生产系统复杂等。5体系建设步骤5.1培训5.1.1应通过培训,使所有员工认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性。5.1.2应通过对管理层培训,使其重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实施。5.2初始评审5.2.1基本要求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前,应对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审。5.2.2内容5.2.2.1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特别是针对民用航空器维修生产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5.2.2.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5.2.2.3确定现有的和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或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5.2.2.4检查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惯例、过程和程序,评价其有效性和适用性。5.2.2.5分析以往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防护记录等。5.2.2.6评价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5.2.3方法初始评审的方法可包括:检查表、座谈、现场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以往管理体系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的分析。5.2.4机构初始评审机构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内审员、质量安全监察员、重要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等。5.2.5结果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MH/T3013.10—201255.3体系策划应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单位的资源,策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工作主要包括:a)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b)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c)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文件清单;d)提出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要的资源。5.4文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要素形成文件。5.5体系试运行应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和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运行,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的符合性。5.6评审完善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6体系实施6.1方针与承诺6.1.1方针6.1.1.1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承诺,并为下一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6.1.1.2制定与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a)由最高管理者或单位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提出,经全体员工讨论确定;b)由单位最高管理者批准实施;c)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可为相关方所获取;d)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e)定期进行评审、修订,确保其对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的适宜性。对方针进行的修订,应及时与员工和相关方进行交流。6.1.1.3制定方针应考虑因素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考虑:a)民用航空器维修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b)民用航空器维修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活动性质及规模;MH/T3013.10—20126c)单位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d)持续改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e)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f)员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g)其他相关方的需求。6.1.1.4要求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a)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整个经营方针和其他管理方针相一致;b)包括遵守现行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并将履行这种承诺;c)使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在方针中得到体现,同时适合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d)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e)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6.1.2承诺6.1.2.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单位最高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包括达到法律法规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单位最高管理者应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有力领导并作出承诺,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出妥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主要要素。6.1.2.2应有单位最高管理者的承诺。6.1.2.3支持与承诺相关的活动与要求。6.1.2.4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并赋予管理人员和职工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指定人员监督职业安全健康方案的正常实施并给予适当的权力和资源。6.1.2.5应建立机构并制定方案,履行承诺。6.1.2.6单位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讨论职业安全健康问题。6.2组织6.2.1机构和职责6.2.1.1机构6.2.1.1.1宜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主任由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担任,其主要职责是:a)负责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b)审定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实施;c)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技术措施项目,确保安全生产所须的投入;d)研究部署阶段性的事故防范重点。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e)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标和日常管理的激励制度,定期对下级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f)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6.2.1.1.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应指定或设置机构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MH/T3013.10—201276.2.1.2职责6.2.1.2.1单位管理者职责单位最高管理者应对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领导作用。6.2.1.2.2部门管理者职责各职能部门管理者应对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负责。6.2.1.2.3职责的文件化应以文件形式界定各级管理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并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的职责。6.2.1.2.4职责的考核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