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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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务讲座招标投标法实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一、的意义和作用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十四条实务一、目的意义和作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概念•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学习招标投标法的作用1、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概念–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效力–招标–投标–招标活动提示辨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各方当事人(1)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613号令发布,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采购物资或拟发包工程、服务项目的内容、要求,如品牌、规格、质量、价格、工程项目、工期、交付日期等,通过广告或通知书的形式,指引或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报价,最后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行为。(2)招标一项合法有效的招标应具备四个要素:(1)程序规范(2)编制招标文件(3)三公原则(4)一次性成交正是上述四个要素,才将招标与其他交易形式的区别开来。(3)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同意招标人拟定的投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和相应条件,通过竞争企图为招标人选中的一种交易形式。从合同法原理来说,招投标活动也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最后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达成交易。其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只能算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才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与此相对应,招标人从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最满意的一家(即中标人)的行为()()开标则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阶段。(4)招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或工程发包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招标并按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交易形式。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在国外,招标投标活动已有200年的历史,对我国来说,是改革的产物,只有20年的历史。特征1、有固定的组织人员;2、有固定的场所;3、有固定的时间;4、有固定的规范程序。2、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3、学习招标投标法的作用(1)保证项目质量(2)提高经济效益(3)规范行为,防止腐败(4)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1)保证项目质量项目质量的保障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和行为等因素,《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确认当事人的能力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依法行事,必然对当事人的资格、资质进行界定,对当事人的社会信誉、生产能力进行了解,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同时,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依法行事,也必然对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予以明确。以上程序或规定将对项目质量提供法律保障。(2)规范行为,防止腐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由于要遵循这一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因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权力得以制约,行为得以规范。由于招标信息的公开、招标程序的公开保证了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标投标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因而使得评标结果更为公正。“三公”原则较为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从源头上遏止了腐败现象发生。(3)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除了加强自律外,还必须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但企业同时也有权拒绝不正当干预或不合法的监督。此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投标各方的权益冲突和行为方式,有时发生一些纠纷可能在所难免。为了处理和解决好发生的纠纷,为了解决好在接受行政监督中产生的矛盾,企业也需要《招标投标法》作为法律依据,在加强自律的同时,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A、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和方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B、保证国家计划项目的顺利完成,通过竞争择优,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C、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推动技术进步;D、净化投资环境,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引进资金创造有利条件;E、推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地区或部门封锁,以便真正形成统一市场;F、规范当事人行为,从制度上、程序上防止不规范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总之,《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将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程2、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范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转发(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4号令(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5号令(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年79号令(7)《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政策(2000)868号(8)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办计[2001]12号三、学习招投标法的十四条实务1、一个必须2、两种方式3、三个原则4、四级组织机构的职责5、投标人必备的五个条件6、六个法定时限7、招标文件的七个基本内容8、招投标活动中的八个主要环节9、招标会议九个程序10、评标报告的十项内容11、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十一个主要条款12、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中的十二项主要责任13、十三种法律责任14、十四种招投标常用表格1、一个必须即凡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照《招标投标法》的规范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待续2、两种方式(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有很多优点,如公开性强;竞争性强;透明度高。但也有弱点:工作量大,费用支出多,中标机率小。(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做法通常是根据招标的内容确定一批单位为邀请对象,将其招标的通告或招标邀请函直接送往这些单位,一般来讲被邀请对象不超过10个。在对招标候选人了解比较详细时,往往只邀请3至4个投标者。采用邀请投标的好处就在于它简化了对投标者资格预审及投标书审查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投标者同样节省了费用,并提高了中标率。《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议标(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2)比价议标有邀请招标和协商的特点,一般指的是规模不大内容简单的工程或供货采购,由招标人将采购的有关要求送交选定的几个厂家,要求他们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报价,经过招标人分析选择报价合理的厂家,就工期、造价、质量、付款条件等细节协商签订合同。(3)方案竞赛议标方式一般选择工程规划设计任务的方式由招标人组织公开竞赛,经招标专家评选选出优胜单位定标,对未选中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上述三种方式是通过谈判产生的,不便于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实践中应谨慎采用。•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招投标活动在实践中还采取以下三种形式:3、三个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提示鉴于三公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给予展开。1、法律规范和政策要公开2、招标信息要公开3、招投标的程序及评审内容要公开4、评标原则要公开5、评标条件和中标结果要公开(1)公开原则•提示本原则体现透明度和使投标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和偏袒任何一方的行为(2)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和歧视任何一方。强调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提示强调评审委员会在评标中要严格招标条件、招标原则,公平的作出评标。(3)公正原则A、要求评标结果要公正,严守法定的评标规则和统一的衡量标准。保证投标人在同一平等基础上竞争。B、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C、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活动。提示评标委员会必须公正的按照评标办法、评标条件进行评标在三公原则之外,招投标活动中还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国际上,诚实信用原则有帝王条款的称誉。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道德规范。(4)诚实信用原则4、四级组织机构的职责(1)招标领导小组的职权范围(2)招标办公室的职权范围(3)评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4)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1)招标领导小组的职权范围A、确定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组成人员;B、确定招投标方式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检查监督招标活动的准备情况;C、审查决定投标人人选;D、确定招投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原则;E、审查决定评审委员会、专家评选人选;F、审查决定评审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决定中标人。(2)招标工作小组的职权范围A、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B、根据决策层确定的招标方式及投标人确定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推荐投标人;C、按照审查决定的投标人人选发送投标邀请函或发布公告;D、按照确定的原则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E、如果需要的话,组织现场勘察和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F、如果要设置标底的话,根据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标底;G、接受并妥善保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H、在监察部门和法律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提出评委人选;I、在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基础上组织开标和评标;J、在确定中标人基础上发送中标通知书;K、编制合同文本,进行合同谈判;L、发送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M、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工作。(3)评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不得向别人透露自己评委的身份,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在担任评委会活动期间不得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和好处;必须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公正的进行评标,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不得互相串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打偏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评委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工程情况阅读有关文件;专家评委应有一定劳动报酬;专家评委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否决的权利;对招标过程中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4)行政监督部门的职权范围监督部门的权利:A、询问权B、调取证据权C、监督检查权D、调查权E、管理指导权监督的主要内容:A、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B、在已招标的项目中,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了三公的原则;C、接受当事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对于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加以规定。5、投标人必备的五个条件(1)投标人必须具备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2)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条件(3)投标人必须具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条件(4)投标人能够对招标书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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