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P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CCTVsystemengineeringofcivilairportterminalbuilding2004-03-03发布2004-05-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CCTVsystemengineeringofcivilairportterminalbuildingMH/T5017-2004主编部门: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施行日期:2004年5月1日2004北京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民航机发[2004]5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民航总局二00四年三月三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规范是根据民航总局基函[1998]056号文-------关于委托编制《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函而编制。本规范由共包括4章和1个附录。本规范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邮编:10011,电话:(010)64965119。由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将不断完善。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同荣目录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3一般规定„„„„„„„„„„„„„„„„„„„(2)4系统设计„„„„„„„„„„„„„„„„„„„(5)4.1系统功能设计„„„„„„„„„„„„„„(5)4.2前端设备„„„„„„„„„„„„„„„„(7)4.3信号传输部分„„„„„„„„„„„„„„(9)4.4报警联动„„„„„„„„„„„„„„„„(9)4.5主控室和分控室„„„„„„„„„„„„„(10)4.6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12)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5)附:条文说明„„„„„„„„„„„„„„„„(17)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加强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健全民用机场标准规范体系,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区域中以公安和民航业务流程监视为主,安检、消防等业务为辅的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航站楼内联检单位所需的电视监控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但功能要求需联检单位另行提出。1.0.3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是整个机场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民航业务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1.0.4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参考的标准和规范有:1GB50198-94《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MH/T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2术语和符号2.0.1术语1主控房: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控制地方。2分控房:在系统授权下,对系统中部分设备进行控制的地方。3可用图象:系指在监视低照度画面时,能够辨认画面中物体轮廓的图象。4五级损伤制:为了评定图象受干扰的程度而制定的一种评定方法。5环境照度: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2.0.2符号1PAL:国际标准电视制式2VBS:为黑白/彩色图象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3VIP:重要旅客4VVIP:特别重要的旅客5CCD:电荷转移式摄像芯片6Lux:照度单位3一般规定3.0.1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符合PAL制式的视频设备。3.0.2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和控制四部分组成。并应配置录制、存储、回放、视频打印等设备。3.0.3系统中设备、附件及各类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1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2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3室内工作的设施:0~+40℃3.0.4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附件及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2系统选用设备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为75欧。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3.0.5在满足摄象机的标准照度下,监视图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监视图象的画面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画面质量不应低于4分级。2相对于4分图象质量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表3.0.5的规定:表3.0.5-1信噪比(dB)指标项目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随机信噪比3736单频干扰4037电源干扰4037脉冲干扰37313监视图像的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不应低于450线,彩色图象不应低于400线。4监视图像画面的灰度等级不应低于8级。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不小于1V±3dBS.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大于或等于表3.0.5-2的规定:表3.0.5-2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dB)7系统在低照度环境中使用时,监视图象画面质量应达到可用图象标准,其系统信噪比不应低于25dB。3.0.6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确定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项目摄像部分传输部分显示部分连续随机信噪比4050452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3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或实地勘察,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位置以及摄象机和其他设备地设置地点;4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摄象机类型、镜头种类、云台地形式及防护措施和安装方式;5根据摄象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地线路路由;6根据系统设备情况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平面布局。3.0.7系统设计时应提出对土建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下述几点:1对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的使用面积、室内装修、环境要求;2对在地面、墙面地预留孔洞,地面线槽及预埋件的要求;3对在吊顶内预留的安装支架,吊顶上的安装孔洞的要求;4对供电电源的要求;5对系统和机房内接地、等电位连接及防雷的要求。3.0.8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和维护。4系统设计4.1系统功能设计4.1.1系统应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可以合一设置,也可分开设置。在主控室内可对整个系统视频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合控制。主控室合分控室视频信息资源可以共享。4.1.2系统宜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与多媒体计算机控制管理相结合的主控系统。4.1.3主控机应设置在航站楼内的监控中心或公安监控室,可在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安检监控室、站坪调度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地设置分控室。海关、边检等联检单位也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设置分控室。4.1.4系统应设置优先控制级别及用户口令。4.1.5系统主机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机场宜保留有下列借口:1与航站楼内防盗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2与航站楼内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3与航站楼内通道管理系统的联动接口;4系统扩展口。4.1.6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监视航站楼内所有重要公共场所、主要通道口、主要工作区域、VIP/VVIP区域的通道,也可包括空侧停机坪、陆侧车道及停车场。4.1.7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实现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连续监视宜采用预置程序自动切换的方式,也可采用手动方式。4.1.8多媒体计算机宜具有平面绘图和编辑功能。可在平面图上表识出监控范围内任一点的位置。每一摄像点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并可用颜色区分摄像机的工作状态。4.1.9系统主机应能对任一可控制点进行全方位控制,可随时用任一摄像点的图象到任一监视器上,也可按照预定的程序设定自动完成顺序切换、分组切换或选择切换。系统中的分控设备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应能完成与主机相同的控制功能。4.1.10系统中所有控制功能的操作即可以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来完成,也可利用控制键盘或操纵杆来完成。4.1.11系统中的视频图象录制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在录制设备记录或回放期间可以选择多路或单路工作方式。视频图象录制和回放可以同时完成。4.1.12系统主机可以完成对所有分控键盘、现场摄象机、监视器的编程设定,包括编码地址、时间日期、字符显示的设定、插入和控制。4.1.13系统主机应具备优先级设定功能,并能对分控室控制摄象机、云台和调用视频画面的范围进行限定。4.1.14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和报警/事件记录及报告功能。4.1.15系统的设计容量应留有一定的冗余度,并具备可扩展的能力。4.1.16本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连网的能力。4.2前端设备4.2.1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1应优选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的CCD摄像机。2当系统要求画面进行同步切换时,应选用带有同步功能的摄像机;3摄像机解像度宜选用黑白摄像机500线、彩色摄象机450以上的高解度摄像机;4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摄像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应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照度低。5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应选对光圈可进行手动/自动控制的摄像机;4.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摄像机的控制功能选择与之匹配的摄像机镜头,同时,他们的对接口型式应相同。2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来确定,并按下式计算:F=A×L/H式中F——焦距(mm);A——象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时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3当镜头的焦距、光圈、为电动驱动输出电压时,其光圈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摄像机的驱动输出电压、电流相符;焦距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控制器的输出相符。4.2.3云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监视范围大,被监视目标为活动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高速云台。2当监视范围不大时,监视目标为多个固定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中速云台。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