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5012-99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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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0UD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PMH5012-99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CivilAirportVisualAids1999-01-06发布1999-03-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民航机发[1999]5号关于发布民用航空待业标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各管理局、机场、公司,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由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MH5012-99)为强制性民用航天空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民航天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9年01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基函[1996]016号文《关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写大纲的批复》编写而成。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在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中,包含了其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作为本规范的附篇。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虹桥机场内,邮政编码:200335),并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军应晓平周铭陶芳勤3目录序号标题页码1总则52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62.1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2.2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3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3.1一般规定3.2基本要求3.3灯具的定位3.4灯具的安装高度3.5灯具支柱的垂直度与灯具的水平度3.6灯具的角度3.7嵌入式灯具在不同道面上的安装3.8验收4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4.1一般规定4.2灯箱安装4.3立式灯具灯盘的安装4.4验收5隔离变压器及熔断器的安装及验收5.1一般规定5.2隔离变压器的安装5.3熔断器的安装5.4验收6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6.1一般规定6.2电缆保护管的加工及敷设6.3电缆敷设6.4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6.5电缆回路试验6.6验收7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柜、升压变压器的安装及验收7.1一般规定7.2安装7.3验收8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8.1单个灯光回路调试8.2电源系统调试48.3监控系统调试8.4验收9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9.1一般规定9.2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9.3验收9.4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标准9.5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办法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附篇: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51总则1.0.1为保证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质量,促进施工水平的提高,保证目视助航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飞行安全。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部分)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通用航空机场和直升机场参照本规范执行。1.0.3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目视助航灯光工程中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通用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行。1.0.4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施工许可证,并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施工中修改设计必须以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为依据。1.0.5工程中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国产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进口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主管部门审查认可。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及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现行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于高空作业、道面标志油漆等工作的安全措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主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61.0.7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2893-82安全色GB7256.1~7256.2-87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0.8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2.1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72.1.1设备及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2.1.2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其保管期限一般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2.1.3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包装及密封良好2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装箱清单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3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4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2.1.4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2.2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2.2.1灯光设备安装前,场道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道面的标高、混凝土早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2土方工程的标高、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3道面上预留的嵌入式灯具的灯坑位置、孔径大小、深度符合设计要求。2.2.2灯光变电站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现象;2室内地面工作结束,室内电缆沟无积水、杂物;83预埋件、预留孔、电缆沟、地沟及盖板的位置、尺寸大小均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4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75%,基础位置、尺寸大小、标高、地脚螺栓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基础表面光洁平整;5门窗安装完毕;6现场模板、杂物清理完毕;7凡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完成。3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3.1一般规定3.1.1灯具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灯具包装应良好;2灯具不允许经受剧烈的冲击、碰撞或跌落;3灯具应避免雨淋、水浸及受潮。3.1.2灯具在到施工现场时应作下列外观检查:1灯具包装应完整,在运输过程中无碰撞损坏现象;2灯具型号规格及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标记、铭牌应牢固、正确、清晰;93灯具应完整、清洁,内外无油污、尘土或异物,油漆和镀层完整无损;4灯具绝缘导线的通道没有粗糙的凸起、尖角,所有的绝缘导线进出口应有光滑的周边或适当衬套;5技术文件、特殊安装工具齐全。3.1.3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热源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3.1.4灯具正常存放期一般为二年,当存放期超过二年或对产品性能有怀疑时,应按产品标准重新进行有关性能测试。3.1.5对于在本章中未提到的灯具,应根据其类型、位置参照相应灯具的要求执行。3.2基本要求3.2.1灯具安装应在下列工序完成后进行:1场道道面施工基本完成,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土方区的平整工作基本结束;2灯具基础的强度及标高符合要求;3嵌入式灯具的灯坑位置已复测,并满足灯具定位的要求,灯坑应清扫干净;4安装立式进近灯的钢结构支架(或电线杆)、铁塔以满足灯具安装要求。103.2.2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正确确定灯具的朝向、发光颜色及易折件;3.2.3不得用手指接触摸灯泡、反射器及其他光学部件的工作表面,光学部件安装应正确。3.2.4电气节点的接触面应预先擦洗干净,接线应正确,接处应良好,导线连接后应不承受拉力或扭曲力,灯具上导线的进出口应密封;3.2.5灯具密封圈的沟槽应保持干净,灯具压紧时,密封圈位置应正确;3.2.6灯具的紧固螺栓(母)应对称地逐步拧紧,保证压力基本均匀;嵌入式灯具灯体与灯座的紧固应按生产厂家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转矩扳手,当生产厂家无此要求时,根据气温的高低,一般采用3.5Kg.m~2.5Kg.m的力矩。3.2.7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灯具及防腐层。3.2.8嵌入式灯具安装应利用专用安装支架进行。在灯具的位置、朝向、水平、内倾角都已调妥并固定后,灯具与灯坑之间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均匀灌入填充料,不得形成空隙,做好养护工作,灯具底座固定之后,才可拆除灯具装安装支架。最上层填充料的表面不得高于灯具底座的上表面。3.2.9坡度灯安装除满足3.2.1~3.2.7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1坡度灯混凝土基础应稳定、牢固,尺寸、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固定灯具法兰底盘的预埋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3灯具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的一条直线上;4灯具至跑道入口端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0.5m,相邻灯具前后距离11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及灯至跑道边线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5灯具的安装高度应满足设计的要求,高度允许偏差为±5mm;6应根据灯具的排列位置,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调整灯具的仰角,仰角允许偏差为±1’,水平方向允许偏差为±1/2°;7倾斜开关在其规定的动作范围内应可靠动作,并作好记录;8在灯具的水基准面上用水平尺测量,气泡应居中;9灯具的滤镜位置及经厂家用红色漆标志的所有螺钉和其它部件均不得变动;10灯具及控制箱均应安装在易折支柱上。3.2.10标记牌的安装除满足3.2.1~3.2.7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1标记牌基础混凝土应稳定,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固定标记牌法兰底盘的预埋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3标记牌的定位及牌面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标记牌至边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50mm。牌面与边线的角度允许偏差为±2°,纵向距离允许偏差为±0.3mm;4飞行区内的标记牌应在易折支柱上安装,并应用铁链条与基础连接;5多牌面标记牌的顶部应同高,相邻牌顶高差不应大于2mm,总高差不应大于5mm,牌面平整度不应大于1mm;6电气接线应牢固可靠。3.3灯具的定位123.3.1灯具定位应以跑道、滑行道中线(边线)和端线,或以机场方格网坐标为基准。3.3.2应用经纬仪和钢卷尺按设计要求确定每一灯位的中心,并作好标记。3.3.3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重新测量,做好记录,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直线上的灯具应具有直线性,用经纬仪应看不出有任何灯具偏在视线的一侧。2转弯处的灯具应能显示出设计确定的飞机转弯轨迹,应无灯具偏在转弯轨迹的一侧;3在跑道中心线两侧对应的灯具,其连线应与跑道中心线垂直;4灯具安装偏差尚应满足3.34的要求。3.3.4灯具安装位置相对于设计位置的偏差应满足下列条件:1跑道边灯跑道两端及关键部位的边灯应以跑道边线为基准,灯具至跑道边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部应大于0.25%。2跑道中线灯跑道两端及关键部位的中心灯应以跑道中心线为基准,灯具至跑道中心显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部应大于0.5%。3接地地带灯应以跑道中心线为基准,各灯具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及排灯内的纵向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排灯间的纵向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4入口灯、末端灯、入口翼排灯13应以跑道入口或跑道边线为基准,各灯具至跑道入口及其延长线或跑道端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m,灯间距离偏差不应大于0.5%。5滑行到边灯直线段上两端和关键部位的边灯及转弯处每个边灯均应以滑行道边线为基准,灯具至滑行道边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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