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毒品案件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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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检察院毒品案件经验材料篇一:毒品案件分析六个问题困扰涉毒案件的依法办理李轩甫李选婕近年来,涉毒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毒犯罪的蔓延不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还诱发抢劫、盗窃等多种犯罪。2008年至今年5月,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毒案件85件91人,分别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2.42%和16.67%,由此可见,该县的毒品犯罪活动猖獗,严厉打击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实践中,办理涉毒案件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须引起重视:一是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较重。《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依据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中,多数供述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的,知情人少,易形成孤证,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但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供述以外的证据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这就容易在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二是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处罚,经常采用“少量、多次、流动”的交易手段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在发案之初,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如电话通话清单、电话录音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来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指控的犯罪在认定上就存在困难,案件就有成为疑案的危险。三是涉毒案件侦查阶段取证困难。毒品案件中毒品必定是有来源、销路的,但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毒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零星贩卖,基本上不涉及毒品的来源。贩毒案件的“上、下线”查证难,造成了案件的流失和发案率的居高不下,从而削弱了对涉毒犯罪打击的效果。另外,对毒品已灭失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案件在认定上存在争议。定安县检察院近年来所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都是以查获的毒品为对象的,对毒品已灭失,且买卖双方及其他证人的供述、证言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打击不力。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四是涉毒案件交易毒品的数量及交易次数难以认定。对于贩毒人员,除其在进行毒品交易中被当场认定毒品数量外,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是否能认定为贩毒、运毒的数量,在审查起诉中不好把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此外,在办案实践中,对当场从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其实际控制的毒品进行扣押,如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种类,那么,对搜出的不同种类的毒品是否能比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换算,认定其符合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即可追诉的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同时,涉毒案件中毒品交易次数难以认定。在办理涉毒案件实践中,有时只有贩卖者或者购买者的单方供述,或者双方供述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认定毒品交易次数困难,经常出现就低不就高的情况,不利于打击涉毒犯罪。五是对零星、少量贩毒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贩卖毒品海洛因在2至7克的范围内,每增加1克增加六个月;2克以下的,每减少1克减少三个月。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将大宗毒品化整为零,采取小包贩卖的形式,并直接向吸毒者出售,既刺激了许多“下线”贩毒人员的增多,又促成了吸毒人员增多,危害性极大。一旦抓获,又只能对贩卖的零星、少量毒品定罪量刑,使部分涉毒犯罪分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子存在侥幸心理,在高额利润回报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在定安县检察院2009年办理的45件涉毒案件中,有34件涉毒数量均在2克以下,实行量刑规范化后,只能对这类犯罪人员判处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无法体现国家打击涉毒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六是涉毒案件物品管理混乱。查办涉毒案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扣押物品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与犯罪无关的东西有时也被扣押;扣押手续不合法,多数扣押物品没有注明特征和质量,部分物品没有办理扣押手续;违法处理物品,尤其是现金。在缺乏证据证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直接将扣押款上缴国库且手续很不完善;调换、挪用扣押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物品随案移送时已面目全非,影响了办案效果。篇二: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李家全: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时间:2021-08-1921:53:00作者:李家全新闻来源:正义网评论投稿分享到: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贩毒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两年多来我院所受理的100余起贩毒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发,往往不承认。有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设计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对策。有的即使人赃俱获,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案发初期虽有供述,一旦受到同监室的教唆,就开始翻供。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在侦查初不承认,在审查批捕环节也不承认。一旦审查批捕部门决定逮捕,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在感觉逃避打击无望的情况下又承认犯罪事实。(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我区办理的案件中,往往通过诱惑手段侦破案件。购买毒品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实施的。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特情”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3、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审查时应注意:(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人口供定案,必须查清毒品的来源、去向。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2、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类案件很不力。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是为了自己吸食。如:刘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1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缉打印下载文档,远离加班熬夜用的。经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检察院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3、对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4、犯罪嫌疑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定数量的毒品,如每小包0.1克或者0.2克,然后在转手卖出去。贩毒人均能供述购买的毒品的数量一致,可按包数来确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1、审查证人对所了解案件的事实的记忆程度。大部分贩毒、运输毒品案件,证人并不是在感知案件事实后,马上提出证言,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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