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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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疫苗管理制度1.报废疫苗,包括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储存温度异常且经评估不得使用和来源不明疫苗。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报废疫苗。疫苗领用严格按计划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尽量避免浪费。3.报废疫苗,不得存放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设备中。4.预防接种单位按月盘点库存疫苗,发现超过有效期等报废疫苗时,必须立即清点、隔离、登记、封存,当场填写《预防接种单位生物制品报废登记表》,落实“双人双签字”要求。5.严格执行过期疫苗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必须每月盘点库存疫苗,填写《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次月5日前预防接种单位上报辖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设区市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无过期疫苗的“零报告”。6.报废疫苗,按月逐级上报。其中第一类疫苗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7.报废疫苗,必须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使用有效封口,盛装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每个包装物、容器必须标注“红色警示标志”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包括:报废-2-疫苗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经手人姓名及需要特别说明事项等。8.报废疫苗,必须安全储存专用区域;专用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确保报废疫苗存放安全。9.接种单位发现报废疫苗,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采用专门车辆常温运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用疫苗运输车常温回收时,同车不得搭载效期内疫苗;运送前必须清点报废疫苗并准确填写《预防接种单位报废生物制品转运单》;交接时接种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份留存接种单位。10.发现、隔离、转运报废疫苗当日,其相关信息必须录入“江苏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疫苗管理子系统”,同时登记账册,确保报废疫苗数量、账册信息、系统信息一致。11.报废疫苗登记、转运等相关记录须至少保存5年。12.接种单位其它报废生物制品参照执行本制度。附: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3-附过期疫苗月报(零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验收人:统计时间:单位名称是否有过期疫苗疫苗类别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过期疫苗数量是否隔离封存封存时间封存数量是否填写登记表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备注备注:1.单位名称:填接种单位名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县级单位名称;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县级单位名称;2.仅填写本单位现存过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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