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公交汽车招标文件编号: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1招标公告(标书编号: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所需公交汽车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合格投标人投标。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公交汽车(标书编号:TZZC2010060)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公交汽车的供应及售后服务(数量:133辆)三、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1、注册资金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客车生产厂家;2、投标产品须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新型城市公交客车;3、投标产品品牌须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四、招标文件发放信息: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5月13日起每天招标文件和投标确认函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提供免费下载(网址:下载用户名:“1212”,密码:“1212”)。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传真:0523-86888092)。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1、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00-9:30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303、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4、投标文件接收人:泰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六、与开标有关信息:1、开标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30;2、招标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3、其它有关事项:招标文件需直接送至开标地点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联系人:缪先生、胡先生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86888092,86897171邮政编码:225300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九、投标单位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将《投标确认函》传真至本中心。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附件:投标确认函(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贵中心关于“公交汽车”的招标文件已取得,我公司将准时参加投标活动。特此告知!本次事项联系人及电话:日期:(单位公章)3第一章(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公交汽车标书编号:TZZC20100602招标人: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4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圆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款单位:泰州市政府采购办,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帐号:018260000079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五(5)日内保持有效。5投标有效期:开标后三十天6投标文件递交至: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7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6份8开标时间、地点:2010年6月3日,时间:上午9:30开标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9签订合同地点: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10交货地点: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第一批车35天内,第二批车9月15日前。4(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叙述的车辆采购。2、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2.2合格的投标人要求详见投标人资质要求。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招标文件包括: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前附表四、合同条款五、合同格式六、技术要求文件5、招标文件的澄清5.1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有疑义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5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送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收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将在泰州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均可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政府采购网公告的形式发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6.3采购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投标文件的组成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一、投标函格式二、开标一览表三、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四、投标车型技术需求响应方案(包括配置优化与偏离)6五、货物验收方案六、售后服务体系及服务承诺七、先进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等八、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综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九、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8.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及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9、开标一览表9.1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否则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必须盖章或签字。9.2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小信封中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0、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的品牌、产地、单价、数量及投标总报价,并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作简要介绍。10.2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投标单位情况介绍711、1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12、技术性能及基本服务要求的响应12.1投标车型技术需求响应方案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逐项作出响应。12.2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13、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13、1提供投标人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14.证明汽车质量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汽车质量合格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车辆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国产车辆由生产厂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件。14.3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车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1)车辆的使用手册、维修手册、保修手册;(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车辆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逐条填报技术性能响应表。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5.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能满足采购中心的要求;15.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8具备相应的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15.4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以人民币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6.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16.3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评标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凭招标采购单位经办人签署意见的保证金收条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并与签订采购合同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3)投标人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4)投标人被证明有妨碍其它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5)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9(6)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4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三十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采购中心将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18.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七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六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原件)附在正本投标文件中。18.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0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19.2密封的投标文件均应:(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采购中心;(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及“请勿在2010年6月3日上午9:30之前启封”的字样。(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9.3未按第19.1条及19.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0、投标截止时间20.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20.2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22.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9条11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