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与投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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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程序與投標原則工程招標方式招標程序及文件替代方案招標制度最有利標廠商投標原則承包廠商資格預審結語一、工程招標方式傳統公共工程招標與政府採購法之比較公共工程採購作業方式民間工程招標方式分標發包傳統公共工程招標與政府採購法之比較要點招標方式作業方式效能傳統招標1.以防弊為主,採事先審計方式。2.採用公開招標、比價、議價等方式。一定金額之採購必須由行政部門報請審計機關核可;如此,兩個機關都須作業時間,因此時間長、效能低。採購法採事後審計方式。事前審計不介入主辦機關之採購決定,只查核其作業是否違法及是否發揮採購效能,如此可能提高採購效率。公共工程採購作業方式依採購案件之規模區分依採購案件之複雜度區分依採購來源區分依機關是否自行辦理採購作業區分基於經貿、環保或特殊目的之考量依採購案件之規模區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案件之複雜度區分同性質高之採購同性質低之採購依採購來源區分向一般廠商採購向弱勢者採購向其他機關免費取得依機關是否自行辦理採購作業區分具有需求之機關自行招標。依採購法四十條,洽由其他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採購法九十三條,由一機關出面招標簽約,其餘機關共同利用本契約。基於經貿、環保或特殊目的之考量基於經貿政策基於環保政策基於軍事需要基於駐外機構需要民間工程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比價議價分標發包定義:在大型工程、複雜工程或路段較長之工程環境下,工程業主將該工程劃分成較小之段落或依工程系統區分,將工程分段發包。另若建築工程則可能分為土建、機電、空調、室內裝修等。優缺比較優點缺點分標1.適於大規模、複雜之工程。2.各標若可同時施工,將可縮短工期。3.總價降低,資格要求較為寬鬆,可參與競爭之廠商數增加,工程造價將可因競爭而降低。4.各標廠商可於品質與進度上形成良性競爭。5.整體工程風險降低。1.增加介面之處理。2.分標廠商間之協調需較費心力。3.增加工程業主及監造或專案管理單位之人力需求。4.辦理多次之發包作業。二、招標程序及文件基本程序招標作業重點招標作業之流程工程發包控制要件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廠商資格限制決標基本程序招標作業重點首重1.招標方式之決定2.文件內容之擬定3.廠商資格之訂定4.招標公告5.投標須知6.施工說明書7.契約書樣本8.連帶保證書等。次重1.標單之填寫2.投標手續3.無效標單之規定等應予以釐清招標作業之流程公開採購招標方式之最短等標期限(一)招標方式最短等標期限第一次未達查核金額不得少於14日(採購法28條)第一次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不得少於21日(招標期限標準)第一次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少於28日(招標期限標準)第一次適用條約協定採購不得少於40日(招標期限標準)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次條約協定另有規定(依條約協定)不得少於14日(採購法28條)第一次取消招標,六各月內重行招標不得少於14日(採購法28條)公開採購招標方式之最短等標期限(二)招標方式最短等標期限第一次公開評選不得少於14日(採購法22條,第一項9,10款)(招標期限標準)第一次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由機關是需要合理定之(採購法22條,第一項11款)(招標期限標準)第一次轉售或供製造轉售,且招標文件簡單者不得少於14日(招標期限標準)招標方式最短等標期限第一次採購依採購法第104條第一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一項各款由機關自行決定第二次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規)得縮短至第一次招標之1/2,但不得少於10日(招標期限標準),並得不受前三家廠商之限制。第三次公開招標不得少於3日(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次及以上公開徵求由機關自行決定(採購法22條,第一項9,10,11款)(招標期限標準)公開採購招標方式之最短等標期限(三)傳統私部門之招標方式籌劃及投標須知招標、比價、議價驗收、付款訂約、保證、保證金底價、開標、決標工程發包控制要件投標須知之瞭解:參與競標者皆須詳讀須知之內容說明;而欲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者,理應熟讀政府採購法之投標規定。投標文件之審查:一般大型工程之邀標、投標文件在專業化之趨勢下有資格標、技術標、價格標等方式。招標文件準備文件採購契約要項準備文件1.工程圖說2.招標公告3.投標須知4.契約樣稿5.一般條款6.特別條款7.議價單8.空白標單9.空白切結書10.相關信封套11.印鑑證明單12.其他規定文件採購契約要項一般而言,契約文件間如有牴觸其適用效力之優先順序如下:1.契約主文條款2.決標通知3.開標紀錄4.補充說明5.投標單及詳細表6.特定條款7.投標須知8.大比例設計詳圖9.小比例設計詳圖10.施工規範及施工說明書11.由承包商提出,由工程司所審定之施工圖說12.其他契約文件招標公告公共工程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公告內容違法行為常見之招標缺失公共工程招標資訊佈告電腦化旨在杜絕公共工程圍標現象,建立全國性之招標制度,使招標作業透明化。公告內容1.工程名稱、地點2.承包廠商資格限制3.領取圖說日期、地點、方法及押標金4.押標金之百分比及繳付辦法5.開標方法6.備檢證件7.開標時間及地點8.有關之注意事項違法行為1.利用租借牌照成立營造公司,虛增投標家數。2.廠商共同協商投標價或皆不投標,造成流標以迫使業主提高底價。3.對工程所用之材質、品牌等作出不合理之限制。4.設計不合理的投標資格限制。5.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使競爭者不敢參與投標。6.以不正當之手段取得其他競爭者之投標資料。7.使業主洩漏底價。綁標:招標機關對廠商資格或招標規範設定不當之限制。圍標:指不法人士意圖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違反其本意之投標行為。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採購法於87、88條,特別針對綁標及圍標之具體行為明定罰則。常見之招標缺失1.未標明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2.競標廠商資格不明確3.未標明押標金之繳付辦法4.未說明開標方式5.未標明所需備檢證件6.未標明工程地點7.未標明開標日期及地點8.未標明領取圖說之期限9.未標明押圖費用10.未標明招標文件之可購份數11.未標明領取圖說之地點12.未標明投標之期限廠商資格限制分級:甲、乙、丙級及土木包工業。投標等級之限制乃因應法規之規定及工程之需要及規模;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按規定設定投標資格。目的:選取廠商中最合理價。縱使資格外之廠商有更低之價格,其品質及工程上之風險非業主所欲承受,因不予以考慮;此乃資格限制之原意。政府採購法重要日期章節分述重要日期公告日期: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日期: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章節分述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標第三章決標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第六章異議及申訴第七章罰則第八章附則全文共一百十四條三、替代方案招標制度定義替代方案之問題點採購法三十五條之規定定義依據廠商之專長,在工程競標時提出既能保有原設計之機能,又能簡化施工、縮短工期、降低造價之替代方案。替代方案之問題點1.有無法源依據2.合約規範3.風險分擔4.成本控制5.進度控制6.品質控制採購法三十五條之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決標前,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短工期、減低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四、最有利標定義使用時機評選項目評選方式定義選擇廠商非以價格為唯一之考量者。常以投標價格、工期、施工計畫書、廠商過去經歷及聲譽等,作為評比之標的。使用時機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工程、財務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最低標辦理者為適用。評選項目1.技術2.品質3.功能4.管理5.商業條款6.履約績效7.價格8.財務計劃9.其他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評選方式1.總評分法2.評分單價法3.序位法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五、廠商投標原則市場價格合理價格工程投標價格與底價差異之因素工程投標可行性評估投標前準備工作投標成本因素上之考慮市場價格:機率原理中,六至八家之投標廠商總有一至兩家高於或低於所謂市場價格,而中間數家之價格就是所謂的市場價格。合理價格:其定義為市場價格中的最低標。工程投標價格與底價差異之因素1.各營造廠商營運策略不同,差異數約佔10~15﹪。2.工程屬性區別,亦就是營造廠商間引進外勞之數量及素質不同、舊有機具設備之多寡等之差異數約佔15~30﹪。3.通盤性的考慮或未確實計算材料數量、部分材料行情不確實、即未徹底了解規範要求的施工標準與衡量工程付款辦法等以致報價偏差,約佔5~15﹪。工程投標可行性評估1.針對工程業主、設計者及工程費用來源之評估。2.市場經濟景氣、本身實力及競爭對手之評估。3.工程類別及圖說文件內容之評估。投標前準備工作室外工作:工地勘查室內工作:1.投標須知之研究2.契約範本研究3.施工說明書研究4.工程設計圖及標單研究5.地質資料研究投標成本因素上之考慮1.直接成本與建造地點之相關性2.分包廠商之費用和報酬3.間接工作成本4.物價指數調整六、承包廠商資格預審目的時間項目採購法之規定目的:於投標前對有意參與之廠商能力、財力、經驗及信用度之一般性調查,以及提高營建工程之品質。時間:一般承包商資格預審時間約需時3~6個星期。項目採購法實施前機關對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有以下幾點要項:1.上半年度或最近一年內之財務狀況2.工程實績3.施工計劃書4.機具證明5.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採購法之規定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依法加入之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機關對於廠商履約能力之審查,得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要求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3.廠商或受僱人、從業人員有專門技能之證明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5.廠商信用之證明6.其他法令或經主管之認定者七、結語求得合宜且適切之招標方式為工程成敗之關鍵。招標過程中務求維護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營造廠商應有妥善之投標原則,以求良好之營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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