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03.080.01A12备案号:58140—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96—2017进口葡萄酒经营服务规范Servicestandardforimportedwinebusiness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1196—2017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进口酒市场专业委员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上海卡聂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世纪伟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腾邦名酒有限公司、广州富隆酒业有限公司、烟台苏鹏酒业集团、佛山南海优尼斯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德隆宝真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商源酒业有限公司、广州蓝泉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海鹏程酒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全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银宽酒业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永裕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君子谷野生水果世界有限公司、珠海润莱酒业有限公司、湖南西班进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世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亿品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盛唐酒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川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美晶科技有限公司、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南非谷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逸香世纪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科通展览有限公司、北京盛初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嘉莉食品有限公司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新政、吴家保、李唐、朱济义、杨谨蜚、赵永福、卢荣华、朱思旭、熊玉亮、张振江、殷居易、薛斌、林晓芬、武九成、丁彦昭、苏泽涛、郭乃铜、潘智群、代鹏轩、况维义、王欧申、陶端永、谢建江、庄席福、胡岩、金家瑞、段珊珊、任福民等。SB/T11196—2017I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引言SB/T10391—2005、SB/T10392—2005、SB/T11000—2013等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对酒类行业的经营服务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进口葡萄酒因涉及进口经营问题,既需要符合和遵守国内相关法规,又需要兼顾国外酒类商品的特点和要求,故上述标准提出的要求不能完全覆盖进口葡萄酒的经营服务活动。本标准是针对进口葡萄酒经营服务的特点提出的规范性要求。SB/T11196—20171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进口葡萄酒经营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葡萄酒经营服务中的术语和定义、采购、保税分装、储运、销售、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葡萄酒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8354物流术语GB/T23777葡萄酒储藏柜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5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SB/T10391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2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11000—2013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进口葡萄酒importedwine在中国境外原产地合法注册、生产,并合法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葡萄酒商品。SB/T11196—20172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3.2原装进口酒importedwinewithoriginalpackaging在中国境外的原产地完成全部生产和最小单位预包装的原品牌进口酒。3.3原液进口酒importedbulkwine在中国境外的原产地完成生产但未进行预包装的进口酒。3.4保税分装酒importedwinefillinginbondedarea将原液进口葡萄酒在中国保税区进行分装,但不添加、不调配、不改变原成分,并配备内外包装材料,完成预包装的进口葡萄酒。3.5预包装prepackage将酒类商品预先定量装入(或灌入)包装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达到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状态。3.6原产地placeoforigin实际生产并形成酒液主体的所在地区。3.7原产国countryoforigin进口葡萄酒原产地的所在国家。3.8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由原产国签证机构签发或由原生产企业自主签发,用以证明进口葡萄酒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地区的证明文件。3.9溯源tracetothesource是指进口葡萄酒的生产、质量、流通、安全等信息能够实现在生产源头和消费终端间的双向追溯。SB/T11196—2017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3.10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标示某进口葡萄酒来源于某地区,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由特定机构颁发的标志。3.11营养信息nutritionalinformation酒类商品所具备的营养成分、营养功能、营养特性等信息。注:酒类商品中能反映营养信息的指标有:单宁、白藜芦醇、花青素、维生素、氨基酸、蛋白质、矿物质、微量元素、葡萄糖、果糖、粗纤维、多酚、热量、酮、类黄酮、果胶质、可溶性食物纤维、原花青素、葡萄籽油、粗蛋白、粗纤维碳水化合物、灰分、能量等。4采购4.1条件4.1.1直接向国外企业采购进口葡萄酒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4.1.2未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选择有资质的外贸代理企业,代理采购。4.2要求4.2.1经营者应采购符合中国及产地国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进口葡萄酒商品。4.2.2经营者在采购进口葡萄酒时,应核准确认该商品执行的生产标准和所达到的等级。4.2.3经营者应通过第三方的酒类等级评鉴机构,检验评定所采购的进口葡萄酒是否达到了其标注的级别。4.2.4进口葡萄酒的行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5保税分装5.1条件5.1.1应是合法经营且业务范围覆盖保税分装业务的企业,并取得所在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业务批准文件。5.1.2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分装设备、工艺装备、存储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过滤、冷藏、分装、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场所,并达到保证酒类分装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通过相关强制认证。5.1.3经营者应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指标分析检测化验的条件。5.1.4经营者应具备符合进口葡萄酒储运要求的物流作业条件,并符合GB/T18354的规定。SB/T11196—2017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5.1.5在分装的产能条件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设计年分装量要求,每小时完成包装不低于1000L;——原酒储存区不小于10000m2,平均储存量不低于3×106L,冷冻及灌装前的处理区不小于500m2,包材及空瓶的储存区不小于4000m2;——灌装区面积不小于2000m2;——常温成品堆放区不小于6000m2,其中有2500m2的冷藏区。5.2分装要求5.2.1对原液进口葡萄酒进行分装时,应有严格的分装体系和流程,除冷冻与过滤外,不应做其他包含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的加工处理,如调配、稀释、浓缩、添加、配制等。注:原产国或原生产企业如规定分装时可加入二氧化硫制品,可按要求执行。5.2.2分装容器需装配能够实时监控记录温度、容量、压力的传感器,使原产地酿造者、经营者、购买者和相关机构能够通过互联网络实时读取数据。5.2.3原液进口葡萄酒在保税区分装后,可以转口他国,也可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预包装后,完成通关手续向境内消费者销售。5.3标签要求5.3.1保税分装酒需在采购原酒、接受委托分装、接受代理分装的同时向原产地的酿造者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国际条形码授权,并将该条形码印制于保税分装的标签上。5.3.2完成预包装后应贴附原标签和中文标签,其中,中文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和GB2758中关于“标签”的规定。5.3.3应在每个独立包装上标明“本原液进口葡萄酒的原产地为XXXX”。注:XXXX为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名。5.3.4外包装(包括但不限箱、袋、盒、罐等)上应标有商品名称、商标等,并使用合理的包装技术或包装方式,以便于装卸、运输、储存和保管。5.3.5包装上可使用二维码等可识别码,将品名、产地、年份、净含量及运输方式等基础数据存入其中,便于读取。5.3.6当预包装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第三方认证结果和有资质第三方认证机构、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向相关检验监督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向相关检验监督部门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6储运6.1存储6.1.1进口葡萄酒的存放空间应保持空气流通,温度宜控制在16℃~20℃之间,湿度宜控制在65%~75%之间,且应合理控制光源,保持基本照明亮度,灯光不宜直射酒瓶。SB/T11196—20175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6.1.2使用酒架存放或陈列时,酒架宜采用高密度、防潮耐压、无异味的木质材料,应具有避震性能,且酒架之间保留适当的距离,便于取放。6.1.3酒架的陈列面与水平线的交角需在0°~45°之间,防止酒瓶塞长时间与酒液隔离干燥。6.1.4应使用电能的制冷设备、恒温设备、智能销售设备、家用(车用)存储设备、醒酒设备及辅助饮酒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印制安全使用提示。6.1.5使用酒类储藏柜时,该储藏柜应符合GB/T23777的要求。6.2运输6.2.1进口葡萄酒的运输应采取必要的温度和湿度等控制措施,以保证其品质的稳定,并将所采用的温控方式告知消费者。7销售7.1渠道7.1.1可通过酒类专营店、商超、酒吧、宾馆饭店及餐饮业,以及互联网等渠道销售进口葡萄酒,应符合销售地相关管理规定。7.1.2通过互联网,采用电子商务方式销售进口葡萄酒的,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网络经营的各项规定。7.2要求7.2.1经营场所应干净整齐,空间区域划分合理,可划分储存区和展示区,便于消费者挑选,并可为消费者提供临时品酒等相关服务的设施与空间。7.2.2经营场所应设置具有密闭功能和温湿度控制功能的存酒空间,以保证进口葡萄酒品质的稳定。8服务8.1溯源查询8.1.1经营者应留存相关的文件、单据、凭证等,向购买者提供查询服务。8.1.2经营者应建立进口葡萄酒溯源体系,让每瓶酒都可以追溯到原产地和原生产者。可供溯源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酒类商品质量证明、海关报关文件、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第三方认证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信息的流通单据。鼓励使用通用识别码。8.1.3进口葡萄酒的行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建设统一的溯源数据平台,各经营者的溯源数据可以集中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统一的溯源查询服务。SB/T11196—20176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8.2品质保证8.2.1经营者应能提供每批次产品进境前产地国检验测试报告及进境检验后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8.2.2经营者宜为持续保障售中产品不发生退品质化提供相关测试证书或材料。8.2.3对进口葡萄酒产品真实性有争议时,经营者应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