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67.120.10X22备案号:58131—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279—2017代替SB/T10279—2008熏煮香肠Smokedandcookedsausage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0279—20172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B/T10279—2008《熏煮香肠》,与SB/T10279—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熏煮香肠”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理化指标增加了“无淀粉级”和对脂肪指标进行了修改;——食品安全指标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一致;——增加了生产管理、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9)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喜旺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大食品企业(青岛)有限公司、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泰州安井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芬、张志伟、陈松、孟凡场、赵瑞连、赵向进、荣庆军、陈楚锐、张建林、金虹、阮东娜、阚广磊、黄光、杜正芹、孙桂芳、胡忠良、赵宁、周辉、刘振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B/T10279—1997;——SB/T10279—2008。SB/T10279—2017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熏煮香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煮香肠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2173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342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SB/T10826加工食品销售服务要求肉制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SB/T10279—2017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熏煮香肠Smokedandcookedsausage以鲜(冻)畜禽产品、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绞制(或斩拌)、腌制(或不腌制)后,配以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再经搅拌(或滚揉、斩拌、乳化)、充填(或成型)、蒸煮(或不蒸煮)、干燥(或不干燥)、风干(或不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烤制(或不烤制)、杀菌(或不杀菌)、冷却(或冷冻)等工艺制作的香肠类熟肉制品。4原辅料4.1原料应符合GB2707或GB2733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4.2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技术要求5.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外观肠体均匀,不破损色泽具有产品固有颜色,有光泽组织状态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密集气孔风味滋味鲜美,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5.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SB/T10279—20175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特级优级普通级无淀粉级蛋白质/(g/100g)≥16141014淀粉/(g/100g)≤34101脂肪/(g/100g)≤35水分/(g/100g)≤75注:宣称无淀粉级的产品系指产品的配料中未加入任何淀粉类物质。5.3食品安全指标5.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3.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2726的规定。5.3.3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3.4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5.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5生产管理应符合GB14881、GB19303、GB/T29342等标准的规定。6检验方法6.1感官取样品置于白色器皿内,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品尝其风味。6.2蛋白质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SB/T10279—20176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6.3淀粉按GB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6.4脂肪按GB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6.5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6食品安全指标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6.7净含量偏差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同日生产、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不少于9个最小包装,或不少于2kg。7.2出厂检验7.2.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抽查时。7.4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5.1、5.2、5.3、5.4和8.1.1规定的项目。7.5判定规则7.5.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7.5.1.1全部符合7.2.2规定的项目,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SB/T10279—20177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7.5.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2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7.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7.5.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并注明等级。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8.3贮存8.3.1应在卫生、阴凉、干燥处或0℃~4℃或-18℃以下贮存。8.3.2贮存时应包装完整、不破不漏,避免有毒物质的污染。严禁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放。8.4运输应符合GB/T21735的相关规定。8.5销售应符合SB/T1082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