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二○○二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均按本细则实行。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由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理,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2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具备以下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1.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2.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3.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4.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投资计划;2.主管部门已同意项目实施;3.建设资金已落实;4.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具备。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体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招标。第十条在进行公开招标时,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3室应在县级以上的相关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2.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4.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5.其他须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采用代理招标时,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委托方与代理方各自的职责任务及要求。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2.招标项目名称;3.招标监理项目主要内容要求、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评标方法和标准;5.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6.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8.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4第十三条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标底必须保密。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阐述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3.投标人概况简介;4.投标单位近三年来的监理业绩及奖惩情况;5.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大纲;6.工程监理人员组成名单,并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绩;7.监理费报价;8.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仪表一览表;5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法定规定下限三个时,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应当重新招标。第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主持。第二十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标人共同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2.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3.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6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第二十二条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及评委由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专家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第二十三条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企业业绩、人员素质、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和分值分配:1.监理大纲(监理组织设计):35分2.监理取费:20分3.用于本工程人员素质:25分(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业绩:10分(2)专业配套情况:5分(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业绩:5分(4)职称、年龄结构:5分4.企业业绩:10分5.企业奖惩及社会信誉:5分6.检测设备:5分7.总分值以100分计。第二十四条评标应由评委独立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分数时,由评委复审后,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7第二十五条经上级农业开发办公室核准后,由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抄送未中标单位。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立书面合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