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SB235-85大豆磨浆机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砂轮为磨片的大豆磨浆机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砂轮磨浆机;对一机多用的“多用”部分不作规定。1名词1.1大豆磨浆机:将经水浸泡的膨润大豆与水混合磨成豆糊的机器,为“大豆磨浆机”。1.2立式:凡大豆磨浆机砂轮主轴轴线垂直于水平面的称为“立式”。1.3卧式:凡大豆磨浆机砂轮主轴轴线平行于水平面的称为“卧式”。1.4豆糊:水浸膨润大豆经磨制得到的糊状物称为“豆糊”。1.5豆浆:豆糊经分离后取得的浆汁称为“豆浆”。1.6定片:固定在大豆磨浆机(以下简称为磨浆机)中不做旋转运动的砂轮片称为“定砂轮片”,简称“定片”。1.7动片:在磨浆机中由电机驱动而旋转的砂轮片称为“动砂轮片”,简称“动片”。2一般要求2.1磨浆机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SB222—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设计与制造。2.2凡与豆浆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必须采取防锈、防腐措施,应选用不锈蚀或其他无毒害的材料制作。2.3尺寸公差,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尺寸公差和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均应符合SB223—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机械加工技术要求》的规定。2.4电镀件应符合WS2—1—73《金属铸件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2.5铸件应符合SB225—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件技术要求》的规定。2.6薄板冷作构件和焊接、铆接的零、部件应符合SB226—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铆接件技术要求》的规定。2.7涂漆应符合SB228—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涂塑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2.8砂轮安装设计,必须合理可靠,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装配技术要求3.1磨浆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图样和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装配。3.2动片、定片装配后必须进行磨合,使两砂轮片的精加工工作面接触均匀,接触面不得少于95%;其间隙调节应有“粗”、“细”字样和相应的标志。3.3用手驱动动片时应灵活,不允许有阻滞和碰撞现象。3.4磨浆机磨制豆糊的粒度不得大于30目。3.5砂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2494—84《磨具安全规则》的规定。3.6磨浆机空载运转噪声,砂轮直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其噪声不得大于70dB。大于200mm至400mm(含400mm)的其噪声不得大于75dB。大于400mm(不含400mm)的其噪声不得大于80dB。3.7磨浆机电气装置应符合SB227—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3.8壳体与主轴交贯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漏措施,工作时出浆口的豆糊应畅通无阻,其余部位不得有浆液外溢和渗漏。3.9轴承温升在正常运转时不得超过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4砂轮要求4.1磨浆机的砂轮应符合SB236—85《大豆磨浆机砂轮基本参数》的规定。4.2砂轮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2485—81《砂轮》的规定。4.3砂轮在装配前应按GB2493—84《砂轮回转强度的检验方法》进行强度检查,未经强度检查的砂轮严禁安装使用。4.4选用的砂轮,化学稳定性必须良好,无毒,在长时间接触豆糊条件下不变形。5电机要求5.1磨浆机选用的电机应符合GB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有关规定。5.2电机的选配应符合下表规定。砂轮直径(毫米)100125150175200250300350400500生产能力(公斤/小时)≥20≥30≥40≥50≥100≥150≥200≥250≥300≥400电机功率(千瓦)≤0.6≤0.75≤1.1≤1.5≤2.2≤3.0≤4.0≤5.5≤7.5≤10注:提高生产能力,相应增加电机功率可不受砂轮直径的限制。6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6.1磨浆机的型式试验应符合SB230—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试验在5~40℃的环境中进行。6.2每台组装好的磨浆机,加足润滑油后应做10分钟的空载试验,每批可抽样5%进行负载试验。6.2.1用检查两砂轮片的磨合程度,应符合本标准3.3条的规定。6.2.2用声级计测噪声,距机身1000mm前后左右四点,高度为机身的1/2,测试取平均值(级数以中的“A”测出的数值为准)6.2.3用功率表测负载功率。6.2.4用点温计测轴承温升。6.3检漏方法:自进料口充分开机10分钟,再停止10分钟,目测,应符合本标准3.9条的规定。6.4豆的检测:将豆糊盛在30的标准筛中用水冲洗应全部通过网孔。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每台机器都应在醒目的位置固定铭牌并符合JB8—82《产品标牌》的规定,铭牌内容如下:a.产品名称、型号;b.砂轮直径,(mm);c.生产能力,(kg/h);d.电机型号和电机功率(kW)电机转速(r/min)、电压(V);e.出厂日期(年月日)和出厂编号;f.制造厂名称(或地名)。7.2产品包装应符合SB229—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包装技术要求》的规定。7.3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SB231—85《食品通用技术条件产品的标志、运输与贮存》的规定。7.4出口磨浆机应有“中国制造”的字样,箱面上应有中英对照的两种文字。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科技司提出,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和辽宁省供销学校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森林、王玉国。本标准委托辽宁省供销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