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 230-19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产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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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SB230—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产品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1食品机械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该产品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才准许包装出厂,并应附有该产品质量合格的证件。2食品机械产品在制造厂内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a.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的检验;b.产品空载试验;c.产品的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d.电气装置的检验;e.产品外观质量的检验。3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的检验3.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型式试验:a.新产品鉴定时或样机试制完成时;b.该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原材料重大改变并影响产品的性能时;c.成批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试;d.停产一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3.2型式试验的样机除新产品外,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3型式试验按产品的图样、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进行。4产品的空载试验4.1产品的空载试验时间,应在该产品的质量标准中规定,一般不少于40分钟。4.2产品的工作机构,如传动机构、手动、自动操作机构、调节机构、润滑、冷却控制系统等,应动作灵活,正确可靠,工作协调,运转平稳,无不正常音响。4.3产品的运转噪声,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80dB(A)。如有的产品噪声超过85dB(A),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4.4轴承的温升a.滑动轴承的温升不应超过2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60℃;b.滚动轴承的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4.5液压、风动、润滑和冷却系统及接头密封处,不应有阻滞和渗漏。5产品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5.1根据产品企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检验产品的最大负载、生产率和有关性能指标。5.2产品在负载下的工作机构、轴承温升、噪声按本标准4.2;4.3;4.4;4.5条执行。5.3产品的安全装置应保证安全可靠。6产品的型式试验、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允许抽检,抽检的台数按该批产品的产量3%进行,每次抽检台数不得低于2台。6.1抽检的台数经检验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视同全部合格。6.2抽检的台数经检验,其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加抽该批产品总数的10%检验,但加检数不得少于4台。如经检验全部合格,则该批余下未检的产品视同全部合格。如仍有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全部检验。7产品在型式试验、空载试验、负载试验和工作性能试验后,要将最后一次检验的实测数据记入产品检验单中。8电气装置的检验8.1电气控制柜各指示器指示正常,各种电气操作件动作灵敏可靠。自动控制部分,控制灵敏,动作正确。8.2产品电气装置按SB227-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术要求》和产品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执行。9产品外观质量检验9.1产品外表涂膜,如漆膜、塑料膜质量按SB228-85《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漆、涂塑通用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9.2装饰性电镀件外观质量要符合WS2—1—73《金属制作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光亮2级外观要求。9.3产品外观应美观大方、平整光滑、开关和产品铭牌位置安排合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是金祥。本标准委托上海市供销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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