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7295-2000SB10337-2000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8章、第4.4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为区别与传统酿造食醋的差异而制定。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与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一致。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林、鲁肇元、李栓勤、李月。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配制食醋BlendedvinegarSB10337–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食醋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仅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调味用配制食醋,不适用保健用配制食醋。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GB/T5009.41–1996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配制食醋blendedvinegar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4技术要求4.1主要原料及辅料4.1.1酿造食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4.1.2冰乙酸:应符合GB1903的规定。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备案号:7295-20004.1.3其他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4.2感官特性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滋味酸味柔和,无异味体态澄清4.3理化指标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2.50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0.50注:使用以酒精为原料的酿造食醋配制而成的食醋不要求可溶性无盐固形物。4.4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9的规定。5其他要求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6试验方法6.1感官特性按GB/T5009.41–1996第3章检验。6.2总酸按GB/T5009.41–1996第4章检验。6.3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GB18187–2000第6章检验。6.4卫生指标按GB4789.22和GB/T5009.41检验。7检验规则7.1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天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7.4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卫生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备案号:7295-2000检验,留样。7.5判定规则7.5.1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5.2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8.1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配制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a)不得将“配制食醋”标注为“酿造食醋”。9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10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1贮存11.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11.2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