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7294-2000SB10336-2000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8章、第4.3.2条、第4.4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为区分与传统酿造酱油的差异而制定。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与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一致。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林、鲁肇元、李栓勤、李月。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委托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配制酱油BlendedsoysauceSB10336–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酱油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配制酱油。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4789.2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GB/T5009.39–1994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配制酱油blendedsoysauce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4技术要求4.1主要原料及辅料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备案号:7294-20004.1.1酿造酱油:应符合GB18186的规定。4.1.2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10338的规定。4.1.3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4.2感官特性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要求色泽棕红色或红褐色香气有酱香气,无不良气味滋味鲜咸适口体态澄清4.3理化指标4.3.1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氨基酸态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8.00全氮(以氮计),g/100ml≥0.7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0.404.3.2铵盐铵盐的含量不得超过氨基酸态氮含量的30%。4.4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7的规定。5其他要求5.1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5.2配制酱油不得添加味精废液、胱氨基酸废液、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6试验方法6.1感官特性按GB/T5009.39–1996第3章检验。6.2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按GB18186–2000第6章检验。6.3全氮按GB18186–2000第6章检验。6.4氨基酸态氮按GB18186–2000第6章检验。6.5卫生指标按GB4789.22和GB/T5009.39检验。7检验规则7.1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氨基酸态氮、铵盐、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备案号:7294-2000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天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7.4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检验,留样。7.5判定规则7.5.1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5.2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8.1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配制酱油”,还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8.2不得将“配制酱油”标注为“酿造酱油”。9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10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1贮存11.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11.2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2000–06–20发布国家国内贸易局2000–12–20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