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七)2招標策略-替代方案-1第三十五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參考替代方案實施辦法3招標策略-替代方案-2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4招標策略-替代方案-3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前項招標之等標期,機關應視案件之性質及廠商準備替代方案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5招標策略-替代方案-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三條: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6招標策略-專案管理-1第三十九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7招標策略-專案管理-2委託技術服務辦法第四條之一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二、設計之諮詢及審查。三、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前項規定外,並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8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1第四十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9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2細則第四十二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10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24第四十一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11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25■細則第四十三條: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12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3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13廠商資格-1第三十六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14廠商資格-2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15廠商資格-3請參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一)廠商資格分為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二種:1、一般採購案件得訂定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包括:(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認定標準第三條)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B、廠商之納稅證明。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6廠商資格-4(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認定標準第四條)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B、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D、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E、廠商信用之證明。17廠商資格-52、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特定資格,特定資格包含:(認定標準第五條)(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如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工作,其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2)具有相當人力者:如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人力證明。18廠商資格-6(3)具有相當財力者: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4)具有相當設備者:如完成招標標的所必須之原有設備或得以租賃之承諾證明。19廠商資格-7特殊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一)認定標準第六條: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者。2、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20廠商資格-83、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4、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5、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7、古蹟構造物興建或拆遷。8、其他經主管關認定者。21廠商資格-9(二)認定標準第七條: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1、採購標的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2、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3、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22廠商資格-10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之一部份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所具有者代之。(細則第三十六條)外國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中文譯本並需經公證或認證。(細則第三十七條)23廠商資格-11第三十七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24廠商資格-12廠商履約能力資格,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需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保證或保險代之。25第二章招標(八)26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細則第三十八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27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前項(一)及(二)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28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細則第三十九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29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30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第三十八條: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得做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細則第四十一條)31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關係企業:(一)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1、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2、相互投資之公司。32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關係企業:(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2、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33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第四十三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34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35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36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減價程序:(細則第四十六條)(一)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二)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37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第四十四條: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38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39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請參閱「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一)特定採購適用範圍:指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實施辦法第四條)40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二)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