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财政局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公示,请各方监督。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如下:组长,姜××,财政局局长;付组长,李××,财政局党组书记;组员:赵××,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刘××,××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齐××,市信息中心总工程师;王××,市信息产业局专家组高级工程师;周××,市信息产业局专家组高级工程师,D公司技术总监;丁××,新盛招标代理公司副经理。经评标委员会的集体讨论认为,“丁”的报价最低,且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要求,尽管没有联合体协议,但由于C、D均是本市企业,可以保证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可以认定“丁”中标,且“丁”提出可以再降低总价10%。另外该市政府则认为,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也尽了力,因此相关设备的单价报价如果低于“丁”,则将被指定为该设备的分包供应商。随后,财政局指派市新盛招标代理公司与“丁”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政府采购?哪些产品或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问题2:该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有哪些错误之处?应该如何改正?问题3:最终是否可以确定中标人?如果可以,应该是谁;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解析】一、关于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可见,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直接服务于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也适用于招投标法。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活动。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规定,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三、关于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四、关于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相关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关于联合体投标《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六、关于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七、关于评标委员会《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七、关于指定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八、关于中标结果的改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来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九、关于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即本次招标作废):(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答案: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政府采购?哪些产品或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问题2:该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有哪些错误之处?应该如何改正?该项目实施过程有以下错误,应作相应的改正:1.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其申请的1台交换机需要自行采购不妥,其理由“可以直接联系到相关供应商,且价格有所优惠”不充分,不能单独采购。2.为了保证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招标采购文告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仅针对本市供应商不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向所有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实施招标;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有问题:评标委员会共八人,非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仅4人,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参与其中,而做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D公司的技术总监更不应名列其中。4.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招标文件中公示不妥,应该是保密的;5.对于“丁”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无联合体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因此不能中标;6.对于“戊”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其联合体成员D分别参与两个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应该是无效的;7.指定其他分包供应商不妥,不能指定;8.由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不妥,应该由集中采购方——财政局签订相关采购合同。问题3:最终是否可以确定中标人?如果可以,应该是谁;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该政府采购过程最终不能确定中标人,原因在于: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过程应作废标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本项目中,投标有效的仅为“甲”和“己”,已经不足三家,因此招标无效,应为废标,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案例2概述采购项目:载客电梯。采购机关:XX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招标机构:XX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标日期:1998年6月19日。投标人数量:9家。中标人数量:1家。合同签订时间:1998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方式:招标结束后由用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这是该省财政部门进行的第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在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初期进行的,在全国来说也是开展较早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当时,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下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简称《合同监督行办法》,下同)等还没有出台,由于缺乏招标工作的经验,采购机关对项目招标进行了委托,这对刚刚起步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合适的,使采购达到了预期目标。但由于当时对政府采购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也刚刚组建,缺乏管理经验,因此这个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与现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相比难免存在一定的差距,尚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中的第九款明确“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相应的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确定评标价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采购预算应是招标的底价,如果采购预算与评标价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离,则说明采购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采购活动的有关因素缺乏全面、准确的评估,需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方法还是粗放型的,缺乏详细、明确的标准,因而,采购预算通常是高于评标价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细化预算的改革尝试,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当然细化预算编制有一个过程,在我国预算评估体系还未建立之前,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减少采购预算与评标之间的偏差,根据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实践的可行性,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第一,询价。通过货比三家确定采购项目的平均价格;第二,积累经验。向招标机构或曾购买同类物品的用户了解其实际购买价格;第三,请行业协会或专家论证。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编制大型复杂或新产品项目的预算。此项载客电梯采购的资金来源案例中未予说明,采购预算是如何确定的也未说明。采购程序(一)委托招标招标事务委托给专职招标机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技术规格要求、投标方须知、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六部分组成。体例系统、内容完整、语言表述准确、行为定义规范、是标准化的招标文件格式。1.投标邀请。(1)投标邀请中说明对电梯供货、安装调试及服务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排除了议标,即告之要公开开标、唱标。但竞争性招标的类型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在此应予声明,以利于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2)以表格形式列出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主要规格及交货时间地点,这种形式使供应商对标的概况有所了解,通过投标邀请即可决定是否投标。(3)发售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规定均符合要求。同时还给出对招标文件提问的时间限制,更具可操作性。2.本项目编制的招标设备技术规格要求具有广泛竞争性。在编制这部分内容时应格外慎重,因为各品牌电梯配有不同的特殊服务功能,如果制定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有疏忽,则易形成歧视性、专指性和排他性。3.投标方须知。(1)给出“招标方、投标方、货物、服务”的定义,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要素。(2)招标机构曾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五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同时相应推迟了开标时间,有效维持了招标秩序。但本招标文件中规定修改时间定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与《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不符。(3)对于投标报价,区别国外制造和国内供应的电梯,对投标报价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统一了投标人的供货及报价内容。(4)投标有效期为90天能充分保证招标质量、效果和过程完整。(5)在开标评标一节,规定了详细的评标过程和实施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职责、评标原则及方法和保密要求。此规定很具体,体现出专业化操作水平。(6)明确资格最终审查的要求,对电梯这种要求保证质量性能和服务维修并重的大型设备采购,资格终审的做法尤为必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