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政府及所属机构招标公告发布1资格审查2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3投标文件的受理4政府及所属机构开标和评标5定标与合同签订6争议处理7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8政府及所属机构综合案例92【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资格条件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4)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案例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政府及所属机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其中: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4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问题】:如果你是招标人,应采纳上述三种意见的哪一种,为什么?5案例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在发放招标公告后对招标公告的修改问题,考察的重点是如何对招标公告进行修改,主要是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案例涉及的知识范围:(1)招标流程(2)对招标公告的修改(3)对招标文件的修改(4)评标规则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合同范本:(1)《合同法》(2)《招标投标法》(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流程问题环节分析既有方案(结合相关法规)选择正确方案6陷阱!招标人向监察部门办理告知事宜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招标文件答疑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接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制定评标办法随机抽取专家招标流程图《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十五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确定问题主体: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对比《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修改招标公告和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本案例应明确是修改招标公告,如果认为是修改招标文件,就会误入到案例的陷阱之中。7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的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如本案的资格条件等,所以,本案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同时通知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法律层面具体分析A方法:违反上述原则,并且由于只是修改了招标文件,没有修改招标公告,所以注册资本金在6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将近三年类完成两项类似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购买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所以目标没有实现。B方法:与A方法存在同样的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3评标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能作为评价依据。“评标方法”中没有明确B方法的正确性,实际上招标人在评标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的做法本身就违法,而评标委员会也不会接受招标人修改资格条件这样的要求。目标没有实现。8正确做法招标人应首先终止招标,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按照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确定新的招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即按照C方法执行。9知识要点集成适用项目相关政府部门法规依据发布媒体注意事项必须招标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纪委指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纪委【2000】4号令)《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1)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2)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3)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国际招标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纪委指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纪委【2000】4号令)《中国日报》全国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地方政府采购信息与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3号令)《中国国际招标网》知识要点1:招标公告的发布拓展分析10项目注意事项法规依据说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招标投标法》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招标投标法》23条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受文件收受人。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方式。保密要求(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3)对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知识要点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及保密要求11【项目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案例1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问题: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13本案例问题1所涉及的法律文件: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问题1解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采用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续问题1解析:在本案例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例问题2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起内提起投诉。参考答案:(1)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受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2)投标人A、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起内提起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18【案例背景】某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由于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家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该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案例2招标人违规缩短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开标后,这家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了其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招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在本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招标人观点:招标项目实施周期特别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投标人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该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该投标人了。投诉人观点: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问题:1.招标人在上面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如果不正确,给出正确做法。2.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其他已经承诺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23本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