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二00四年九月十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凡在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工业(含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碳、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十)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建设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货物采购: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服务: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5、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四)特许经营:1、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揭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列入省和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县(市、区)管项目经揭阳市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揭阳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揭阳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2、货物及设备采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3、勘察、设计、咨询、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1、建设工程必须满足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2、货物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3、短期服务项目,必须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和改革部门。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一)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设有标底的,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第二十二条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下列方式发布:(一)国家和省审批的本市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市、县(市、区)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