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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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课程地位必修专业课树立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体系概念课程内容一、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规范二、调整物流活动环节的法律规范三、调整物流争议的程序规范课程内容结合以前所学和自学第一章,复习相关法律知识涉及到未熟知的相关物流知识案例学习学习方法内容严肃,行文条款较多,较为枯燥,注重总结和思考实践性较强,注意搜集案例,注重理论结合实际作业很重要,认真完成成绩考核闭卷考试平时成绩20%+期末卷面成绩80%平时成绩=考勤20%+平时表现10%+作业70%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别成立要件: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如过户)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借贷、运输、保管、定金、质押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因欺诈而为的因胁迫而为的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义而为的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与无效的主要区别(1)条件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待当事人主张或有关机关宣告而当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并经有关机关宣告才无效。(2)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被撤销后,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也可以主张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请求权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财产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一时的合同和继续合同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就是要使其生效实现合同利益和权利,不生效就是一纸空文一般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未必生效,如需要批准或登记的合同等。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约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根据这一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免责事由2)债权人过错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货运合同部分及保管合同部分等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免责事由4)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具体而言: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实际履行①价款或者报酬的实际履行②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的法律责任。(填坑)诉讼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债权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注意不动产物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2、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3、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表见代理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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