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实务讲解第一节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第三节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第四节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第五节竞争性磋商第六节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第一节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一)竞争性谈判(二)单一来源采购(三)询价(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二、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询价仅限于货物采购)(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1、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同样需要进行批准。2、《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表述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我市统一口径为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二)招标失败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第一种: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注意事项:(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第二种: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第三种: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第四种: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种、第四种情形规定了发生情形的前置条件。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第五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组织实施谈判。注意事项:(1)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操作程序中没有邀请供应商和确认参与谈判供应商的环节。(3)对提交投标文件只有2家的应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审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审批需提供的材料1、基本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及证明、申请理由。2、招标失败后(第一、五种情形),拟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同时提供:(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网页打印件)。(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三种情况:①未进入评审程序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②进入评审程序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③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邀请供应商4、资格审查5、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6、谈判7、确定成交供应商一、成立谈判小组(一)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由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一、成立谈判小组(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二、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2、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4、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5、编写评审报告;6、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三、制定谈判文件(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1)谈判小组制定(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不予确认。(二)谈判文件组成1、谈判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二)谈判文件组成2、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实施条例第十七条):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②财务状况报告(非招标方式范本不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二)谈判文件组成(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①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二)谈判文件组成3、谈判文件不得存在以下不合理情形:(《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谈判文件组成4、谈判文件须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二)谈判文件组成5、保证金的提交(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④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⑤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谈判文件组成6、谈判文件的实质性条款(1)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均为实质性条款,不得有任何偏离或保留。(2)有偏离即为不满足,应视为无效响应。之前《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规定:(1)分为实质性条款和非实质性条款,可有条件地接受偏差。(2)非实质性条款在最高偏离项数范围内按增加报价进行评审。(二)谈判文件组成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强制采购政策: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优先采购政策:①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5%-10%的价格扣除。②环境标志产品,5%-10%的价格扣除。③湖南省两型“产品”,5%-10%的价格扣除。④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6%-10%的价格扣除。⑤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与小微企业联合,小微占合同的30%以上)。⑥中型企业产品,3%-5%的价格扣除。(二)谈判文件组成6、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政策优惠。(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4)中小企业认定: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②采购货物的,同时满足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划分标准。③采购工程和服务的,满足供应商的划分标准。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为中型企业。(5)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政策功能所在页复印件,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细填写包括分项产品金额在内相关数据及信息。(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1、谈判文件条目第一章谈判通知第二章谈判须知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须知正文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协议书、专用和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2、采购文件附表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指发公告的)附件1-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指抽取或推荐的)附件2-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附件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推荐供应商意见书附件四:评审报告附件4-1: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附件4-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2、采购文件附表附件五: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附件六:终止采购公告附件七:委托代理协议附件八:采购活动记录附件九:验收书附件十:采购人代表授权书附件十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唯一性论证意见表附件十二:公开招标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论证意见表上述标红附件为我市增加的附表格式(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3、合同格式(1)货物: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2)工程: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程类进行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4)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工程类增加了需财评进行结算评审的条款。四、邀请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74号令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四、邀请供应商(一)邀请供应商的方式:1、发布邀请公告(1)邀请公告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定的媒体发布,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