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140.90Q78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785—2019代替DB36/T785-2017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rulesforelevatormaintenance2019-03-13发布2019-09-01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6/T785—2019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维保单位资质......................................................................36维保单位工作要求..................................................................37跨区工作站的设立..................................................................48维保施工组织......................................................................6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7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梯维保跨区工作站信息告知书....................................8DB36/T785—2019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6/T785-2017《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与DB36/T785-2017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名称,调整了章节顺序;--修改了前言;--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电梯维保工作站的定义;--删除了使用安全管理内容,修改了维保跨区工作站的设立,增加了维保信息告知、维保工作内容公示、电子维保记录应用等内容。本标准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富华、程学明、罗文斌、周泳、陈星斌、秦智军、朱锐、冷庆虎、刘中华、俞炎腾、李国栋、刘俊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785-2014、DB36/T785-2017。DB36/T785—20191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维保单位资质、维保单位工作要求、跨区工作站的设立以及维保施工组织。本标准适用于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本标准不适用于不影响公众安全的仅供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7024、GB7588、GB16899和GB/T187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安装installation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3.2改造technicalreform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3.3修理repair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3.4重大修理majorrepairDB36/T785—20192通过拆卸、加工、修配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或者主要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有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3.5一般修理generalrepair不属于重大修理的其它修理活动的总称。3.6维护保养maintenance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不包括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施工内容。具体项目见国家相关规定。3.7维修保养generalrepairandmaintenance一般修理和维护保养的总称。以下简称维保。3.8电梯使用单位elevatoruser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3.9电梯维修保养单位companyforelevatorgeneralrepairandmaintenance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对电梯进行维保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维保单位。3.10电梯维保工作站workstationforelevatorgeneralrepairandmaintenance维保单位在许可资质范围内自主设立的,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维保条件,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并以维保单位名义从事维保活动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站。维保单位在其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或者省(市、区)设立的工作站,称为跨区工作站。4基本要求4.1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制造的在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其它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4.2电梯使用单位DB36/T785—2019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4.3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落实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派维保人员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5维保单位资质5.1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保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许可资质应当覆盖所维保电梯的设备类型和施工等级,具备独立法人地位。5.2分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保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许可资质应当覆盖所维保电梯的设备类型和施工等级,在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5.3工作站工作站不具备许可主体资格,无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在维保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维保活动。6维保单位工作要求6.1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体系文件的各项要求规范运作。6.2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a)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保的电梯建立档案,落实对分支机构、工作站的管理,明确维保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保合同和工作记录等。b)制订并落实电梯维保计划。对电梯的易损部件、运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部件或者装置,使电梯达到相关要求。c)建立电梯维保工作内容公示制度。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或者运用信息化手段载明近期电梯维保记录信息,公示维保工作日期等内容。d)持续满足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e)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全天候有人负责呼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进行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它城区或乡镇不超过1h。f)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记载维护保养、故障处置等情况,并妥善保存电梯维保记录,保存期不少于4年。g)制订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电梯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使用单位开展救援演练。h)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厅门门锁安全提示。DB36/T785—20194i)协助使用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标志。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好定期检验工作配合。j)组织本单位有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k)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检验(查)人员以及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保作业。l)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3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维保的内容和要求;b)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至少覆盖该电梯的一个检验周期;c)电梯部件、配件的供应方式;d)在应急救援、重大活动配合等方面的约定;e)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与责任。6.4电梯购销合同中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服务条款不能替代电梯维保合同。对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维保的电梯,也应当签订电梯维保合同。6.5电梯维保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为保证维保服务质量,与使用单位、其它维保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的除外。6.6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保台账和档案。台账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当有可靠的备份保存。a)电梯维保台账至少应当包括:1)所有维保电梯合同的目录;2)维保电梯汇总表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保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保责任人等内容。b)电梯维保档案至少应当包括:1)电梯基本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合同;2)维保实施记录。实施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3)电梯报修或者应急修理记录:4)维保合同有效期内电梯使用标志复印件;5)电梯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6.7维保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上告知以下信息:a)首次开展业务的,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维保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b)维保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信息。c)承接或者续签、变更电梯维保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维保的相关信息,详见《电梯维保项目信息告知书》(见附录A);并领取或者更换电梯使用标志。d)电梯维保合同提前终止的,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