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99.5-2007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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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5部分:卫生防疫SpecificationofBeijingblackpigFeedingManagementTechnologyPart5:HygieneandEpidemicpreventionICS65.020.30B41备案号:21156-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499.5—20072007-08-13发布2007-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499.5—2007I前言DB11/T499《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品种;——第2部分:选育;——第3部分:饲养管理;——第4部分:营养与饲料;——第5部分:卫生防疫。本部分为DB11/T499的第5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世新华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洪平、王玉贵、石国华、王红卫、王焕钧。DB11/T499.5—20071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5部分:卫生防疫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北京黑猪猪场在防疫总则、人员管理、兽药使用、卫生消毒、免疫、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灭鼠、驱虫、调运等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北京黑猪的卫生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NY5030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守则NY503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兽药veterinarydrug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3.2抗菌药antibacterialdrugs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3.3抗寄生虫药antiparasiticdrug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3.4疫苗vaccine由特定细菌、病毒、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3.5消毒防腐药disinfectantandpreservative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DB11/T499.5—200724防疫总则4.1疾病防治方针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4.2建立由猪场场长为组长,主要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防疫领导小组。场长进行监督考核,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猪场的日常兽医工作及具体工作。4.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猪场实际生产需要及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4.4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内禁止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4.5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4.6已出生产区的猪只不得赶回。4.7猪场四周不得放牧。4.8进入猪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实施消毒措施。4.9引种防疫按照NY/T5033的规定进行。4.10种猪出售检疫按GB16567的规定执行。4.11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猪场健康状况。4.12死亡猪只接触过的器具及其被污染的场所应严格清洁消毒。5人员管理5.1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5.2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5.3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按规定路线行走。6兽药使用6.1使用原则兽药使用原则按NY5030执行。6.2使用记录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免疫记录见表1、防治记录见表2、药品出入库记录见表3。表1免疫记录饲养场(户):编号:个体、群体编号日龄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疫苗品种厂家及批号剂量方式耳标号防疫员备注表2疫病防治记录诊断时间个体、群体编号日龄数量用药原因药品名称药品生产厂家及批号用药剂量给药方式用药时间兽医签字备注DB11/T499.5—20073表3药品出入库记录药品名称:日期入库数量生产厂家及批号剂型单价金额采购员出库数量领用人库存库管员备注7卫生消毒7.1消毒的基本原则7.1.1消毒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场长负责组织、指挥全场的消毒工作。7.1.2本场的兽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7.1.3应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7.1.4消毒防腐药应为高效低毒的消毒药品,消毒器械为高压喷枪。7.1.5日常消毒程序为清扫→冲洗→消毒。7.2场区的消毒7.2.1场区大门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6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或消毒通道。7.2.2进场人员双脚踩2%-3%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消毒垫。7.2.3在消毒室用0.1%过氧乙酸溶液或1:500的百菌消溶液洗手浸泡2min-3min。7.2.4消毒室定期用紫外线灯消毒。7.2.5场区大环境每周可选择0.3%的过氧乙酸、1:400的灭(消)毒威喷洒消毒一次。7.3生产区的消毒7.3.1进入舍内生产区前在入口处更衣室脱掉所穿衣服、鞋袜后,人员应更换经过消毒的衣服、胶靴、帽子,0.1%过氧乙酸溶液或1:500的百菌消溶液洗手浸泡2min-3min,穿胶靴走过放有2%-3%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的消毒池。7.3.2各栋猪舍入口处应设置1.5m长的消毒池(深度为0.1m-0.15m)。进出各舍时,双脚应踏入1:600的灭毒威溶液的消毒池内进行雨鞋消毒。7.3.3舍内工作服不应穿到舍外,个人使用物品不应进入舍内生产区。7.4空圈舍消毒7.4.1药物及浓度可选择2%的氢氧化钠、0.3%的过氧乙酸、1:400的灭(消)毒威喷洒。7.4.2空圈舍消毒7.4.2.1清扫粪便等及其它污染物。7.4.2.2高压水枪清洗墙壁、顶棚、地面、设备、器具等。7.4.2.3均匀喷洒消毒防腐药,进行喷雾消毒时的药液用量最低限度应是0.3L/m2,一般为0.3L/m2-0.5L/m2。7.4.2.4不怕火的墙壁、地面、用具等可采用火焰消毒。7.5带猪消毒7.5.1药物及浓度:二氧化氯类1:500-800,灭(消)毒威1:300,过氧乙酸0.2%-0.3%,百毒杀1:600,发病时1:200。7.5.2每周喷洒3-4次,特殊时期每天1次。7.5.3每次消毒防腐药使用量要达到水泥地(墙)面120mL/㎡,土地(墙)面250mL/m2。7.6消毒记录消毒记录见表4DB11/T499.5—20074表4消毒记录时间地点原因消毒药名称消毒药生产厂家及批号消毒药剂型消毒药生产日期消毒药有效期消毒方法消毒浓度主管兽医消毒执行人8免疫8.1免疫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当地猪病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和方法,并参照监测抗体水平适时进行免疫,免疫密度要求达100%。8.2免疫种类8.2.1强制免疫:包括口蹄疫和猪瘟。8.2.2计划免疫:包括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副伤寒、大肠杆菌病、猪喘气病和猪传染性萎缩鼻炎等。8.3疫苗种类猪瘟、猪口蹄疫、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猪喘气病等。8.4免疫程序免疫程序参见附录A。8.5疫苗使用要求8.5.1疫苗来源、运输与保存8.5.1.1应使用符合国家或农业部标准的正规生物药品厂家生产的疫苗。8.5.1.2运输疫苗应使用保温设备并尽快将疫苗运到目的地。8.5.1.3应根据生物制品说明来保存,不同性质的疫苗与稀释液,应分别妥善保管。8.5.1.4保存前和使用时,检查疫苗是否在有限期内、包装有无破损、瓶口、瓶盖是否封严。8.5.2疫苗使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稀释、注射,现配现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否则废弃,剩余的活菌苗不可随意丢弃,应集中起来按GB16548的规定处理。接种前、后所有容器、用具应进行消毒,以防传染。8.5.3免疫注射操作8.5.3.1根据免疫猪群的选用注射器,并掌握注射速度。8.5.3.2注射疫苗的部位应用碘酊、酒精消毒、并防止消毒剂渗入针头或管内。8.5.3.3每注射一头猪后,应换消毒后的针头。8.5.3.4对病态、体质衰弱的猪暂不宜疫苗接种,待猪只恢复后依据免疫程序的剂量进行及时补免。8.5.3.5注射疫苗时,如猪发生过敏性反应,应及时注射0.1%肾上腺素注射液1mL即可消除。8.5.3.6在免疫接种前后10d内不应使用抗菌素类药物如链霉素、磺胺等以防影响免疫效果。8.5.4免疫后的标记首免口蹄疫疫苗后,佩戴畜禽标识。8.5.5免疫记录应符合本部分6.2规定。8.6免疫效果监测监测免疫抗体时,应在免疫前后对猪只采样,一般是免疫前5d-10d和免疫后15d-20d、30d、60d、90d。9疫病监测DB11/T499.5—200759.1依据疫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确定监测的疫病种类。9.2监测疫病时,应随机采样,采样比例依据猪群大小而定。9.3每份血样的量不少于5mL,注意无菌操作,采用一次性注射器。9.4监测应附带详细的采样单见表5。表5北京黑猪种猪场采样登记表区县兽医站(公章):场户名称采样时间动物种类存栏数何时何地引入饲养方式最近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疫苗厂家批号剂量O型口蹄疫亚洲I型口蹄疫猪伪狂犬布鲁氏菌病猪瘟猪乙型脑炎其它被采样场户负责人签字:采样人签字:送样人签字:送样日期:接样人签字:接样时间:9.5北京黑猪疫病监测方案见表6。表6北京黑猪疫病监测监测疫病名称样品类别采样间隔监测方法猪瘟血清三月一次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口蹄疫血清三月一次ELISA伪狂犬病血清三月一次ELISA/SN传染性萎缩性鼻炎鼻拭子三月一次培养~镜检布鲁氏菌病血清三月一次试管凝集试验乙型脑炎血清一年一次ELISA猪痢疾粪随机镜检猪喘气病血清三月一次ELISA10疫病的控制和扑灭10.1发现疫情上报程序,疫点、疫区封锁、隔离措施及解除发现疫情上报程序,疫点、疫区封锁、隔离措施及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列》有关规定执行。10.2防疫消毒措施发生疫病的猪场,按GB/T16569进行消毒。10.3染疫动物的处理DB11/T499.5—2007610.3.1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不得出售;传染病和中毒性猪肉尸及其产品按GB16548要求执行,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见表7。表7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时间群别个体编号数量(头、㎏)原因处理方法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员10.3.2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11灭鼠、驱虫11.1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11.2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NY5031标准。12调运12.1种猪调运检疫按GB16567执行。12.2商品猪上市前需根据GB16549的要求由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屠宰。12.3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清扫、洗刷和消毒。12.4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12.5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只编号、销售地记录见表8,以备查询。表8猪只出场记录日期群别编号用途数量检疫方法结果目的地备注DB11/T499.5—20077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黑猪免疫程序表A.1北京黑猪免疫程序类别时间防疫内容剂量(每头每次)疫苗种类备注出生(超免)猪瘟2头份猪瘟弱毒活疫苗(组织苗)7-10日龄(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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