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705-2011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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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150B52备案号:30113-2011江苏省地方标准DBDBDBDB32323232DB32/T1705—201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WaterdischargestandardforTaihubasinaquaculturepond2011-03-30发布2011-05-3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705—2011I前言为保护太湖水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建明、费志良、夏宇、魏爱泓、花卫华、徐虹、晁祥飞、龚培培、赵新伟、袁广旺、樊祥科、郑浩、矫新明、方南娟、崔彩霞、吕瀛。DB32/T1705—2011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标准、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评判。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太湖流域6公顷以上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水的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6920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太湖流域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4排放标准4.1指标分级4.1.1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对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一、二级排放标准。4.1.2在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4.1.3排入太湖流域水质规划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水域(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DB32/T1705—20112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等)的养殖水应循环使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4.1.3排入太湖流域水质规划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Ⅳ类(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养殖水应达到二级排放标准。4.2标准值4.2.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标准见表1。表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序号项目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1悬浮物质,mg/L≤50≤1002pH6.0~9.06.0~9.03氨氮(以N计),mg/L≤1.5≤2.04总氮(以N计),mg/L≤2.0≤3.05总磷(以P计),mg/L≤0.3≤0.46高锰酸盐指数,mg/L≤8.0≤12.07铜,mg/L≤0.1≤0.28锌,mg/L≤0.5≤1.05测定方法5.1悬浮物质的测定按GB/T11901的规定执行。5.2pH的测定按GB/T6920的规定执行。5.3氨氮的测定按HJ535的规定执行。5.4总氮的测定按GB/T11894的规定执行。5.5总磷的测定按GB/T11893的规定执行。5.6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按GB/T11892的规定。5.7铜的测定按GB/T7475的规定执行。5.8锌的测定按GB/T7475的规定执行。6结果评价采用单指标评价法,即单项指标超标判定为池塘养殖排放水不合格。7实施与监督按《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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