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70C04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774—201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Drugcodesforbasicmedicalinsurance2018-03-16发布2018-04-16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774—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险研究会、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连欢、刘俊、孙彩英、赵蕴、潘永卉、王凡、高玉斌、唐梅、郑广远、申娜娜、金会生、王谨。DB12/T774—2018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药品供方代码、药品属性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结算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8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用表2018年版3药品供方代码3.1编码规则由企业投资国别、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区代码、企业名称流水号组成,共四层八位。3.2第一层企业投资者国别码(一位数字)国内-1,港澳台-2,国外-3,其他-9。3.3第二层企业类型码(一位数字)DB12/T774—20182全民所有制企业-1,集体所有制企业-2,联营企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外资企业-6,私营企业-7,有限责任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9。3.4第三层企业注册地区代码(两位数字)国内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六位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前两位;国外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两位国家和地区代码(GB/T2659)。3.5第四层企业名称流水号(四位数字)编码范围从0001至9999。4药品属性代码4.1编码规则包括药品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子类、通用名序号、剂型、基本药物范围、医保范围、商品名采集范围、门特范围、计量单位、最小包装装量、规格,共十四层二十五位。4.2第一层药品类别码(一位数字)西药-1,中成药-2,中药饮片-3。4.3第二层药品大类码(两位数字)其代码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大类代码相对应。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8号)要求。其中:DB12/T774—20183a)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分为14种;b)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分为9种;c)中药饮片:按付费方式分类,分为三大类,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01;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02;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03。4.4第三层药品中类码(两位数字)其代码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类代码相对应。4.5第四层药品小类码(两位数字)其代码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小类代码相对应。4.6第五层药品子类码(两位数字)其代码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子类代码相对应。4.7第六层通用名序号(两位数字)指药品子类(第五层)下的药品顺序号,按药品的顺序号赋码,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用表》附表3。4.8第七层剂型码(三位字符,一位大写英文字母代表剂型大类,两位数字表示对应大类中的各剂型顺序码)药品剂型的分类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剂型的分类基础上,结合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管理实际使用情况,对常用剂型进行赋码,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用表》附表4。4.9第八层基本药物范围码(一位数字)是指是否属于国家和本市的基本药物范围。基本药物-1,非基本药物-0。4.10第九层医保范围码(一位字母)国家基本医保甲类药品-a;国家基本医保乙类药品-b;天津市增加的基本医保乙类药品-c;自费药品-z。4.11第十层商品名采集范围码(一位数字)进入商品名采集范围内-1。4.12第十一层门诊范围码(一位数字)门特用药-1,非门特用药-0。4.13第十二层计量单位码(一位字母)指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支等),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用表》附表5。4.14第十三层最小包装装量码(三位数字)指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里含有的最小不可分割单位的数量。代码为药品实际包装装量数目。不足3位数字的装量,前面以0补足;超过3位数的装量统一以999表示。DB12/T774—201844.15第十四层规格码(三位字符)a)第一位代表包装材料(1位字母):适用于同一通用名称下,剂型相同、计量单位相同、最小包装装量相同,而包装材料不同的药品的申报,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代码用表》附表6;非此种情况,则此项为0。b)第二位代表辅助编码(1位数字):适用于同一通用名称下剂型相同、计量单位相同、最小包装装量相同,而不同酸根或盐基以及有特殊添加成分药品的申报。其中:——分子量小的酸根或盐基,此位为0,分子量大的酸根或盐基,此位为1;无酸根或盐基,此位为0。——无糖类添加的,此位为0;有糖类添加的,此位为1。——无玻璃酸钠添加的,此位为0;有玻璃酸钠添加的,此位为1。——有人工麝香或人工牛黄添加的,此位为0,有天然麝香或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添加的,此位为1。c)第三位为规格的顺序号(1位数字)。按最小包装量中有效成分含量的大小为序填写,含量小的在前,含量大的在后,单药在前,复方在后,系统将按用户填写的先后,自动生成顺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