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35 002-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酿造用红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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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酿造用红曲2017-10-10发布2017-12-01实施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地方标准DBS35DBS35/002—2017DBS35/002-2017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福建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福建省惠泽龙酒业有限公司、古田县生华红曲有限公司、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兴进、潘行星、陈万灵、林长勇、吴丽云、林丽容、黄连琴、谢范英、张建文、洪顺安、沈富荣DBS35/002-2017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酿造用红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内由红曲霉(Monascus)生产的酿造用红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酿造用红曲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354大米GB1886.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米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5498粮油检验容重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B/T4257酿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酿造用红曲以大米为原料,加入红曲霉(Monascus),经发酵而成的具有酶活力的用于酿造的曲。DBS35/002-201724技术要求4.1原料及要求4.1.1大米应符合GB/T1354的规定。4.1.2制曲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3红曲霉(Monascus)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年第65号)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表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棕红色至紫红色,质地脆,无霉变,无肉眼可见的杂质,呈不规则的颗粒状取100g样品于白纸上,用肉眼观察其外表特征、颜色、质地、是否有霉变颗粒及杂质;用手掰开,观察其断面颜色;取10g左右样品置手中,用鼻子闻其气味。断面粉红色至红色,略带白心气味具有红曲特有的气味,无异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一级二级水分,(g/100g)≤10.0GB5009.3容重,(g/100mL)32.0~52.0GB/T5498色价,(μ/g)≥600400GB1886.19附录A中A.2糖化力,(mg/g·h)≥750450QB/T4257发酵力,(g/0.5g·72h)≥0.30.2QB/T4257注1:糖化力单位是指在35℃、pH4.6条件下,1g红曲1h转化可溶性淀粉生成葡萄糖的毫克数为一个单位,以“mg/g·h”表示。注2:发酵力单位是指在30℃,72h内0.5g红曲利用可发酵糖类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克数为一个单位,以“g/0.5g·72h”表示。4.4安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安全性指标DBS35/002-2017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As计),(mg/kg)≤0.5GB5009.11铅(Pb),(mg/kg)≤0.5GB5009.12黄曲霉毒素B1,(μg/kg)≤5GB5009.22大肠菌群,(MPN/g)≤30GB4789.35检验规则5.1组批规定同一批原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日期,具有相同质量等级、规格和批号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抽样方法按照GB/T30642的规定执行。5.3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容重、色价、糖化力、发酵力。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和安全指标的全部项目。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如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动时;——更改关键设备和工艺时;——试制新产品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项目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DBS35/002-201746.2包装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其他污染物混装、混运,避免雨淋日晒等。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日光暴晒。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存。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储运条件、原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6个月,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具体标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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