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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案例案例一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如下: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序号问题提问单位提问时间答复1…n。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1.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问题1:答: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问题2: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分述如下:(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而不是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案例二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2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申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答:(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天。案例三某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5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3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由于上述问题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问题:1.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2.A、B、C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1、上述招标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工期及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不得在开标会上随意改变。应在开标日期前15天,通知所有投标人。②招标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2.A、B、C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不正确。因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3、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应由招标人赔偿①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可以另行招标②投标单位的损失应由招标单位赔偿,尽管此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招标单位有过错且已经造成投标单位的损失。案例四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9、组织评标;10、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进行评标)11、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夹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关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答:1、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应为“发布招标公告”;第4条应是“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第5条应是:“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第6条之前应该组织现场踏勘;第13条后要有5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时间。2、30号令和2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人不能接收逾期递交和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所以第一条是正确的;第2条和第3条是错误的,招标人无权废标,应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案例五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l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l人,技术专家l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问: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答:1、(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⑧联合体投标未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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