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257-2017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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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91.140.90Q78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3257—2017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Safetyrules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Lifts,EscalatorsandMovingwalks2017-05-05发布2017-06-0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3257—2017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新城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筱年、徐正伟、金国祥、邓云、冯光辉、黄文辉、黄志勇、狄建忠、宋金林、金泽宇、赵思杰。DB32/T3257—20171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职责、使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宣传、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适用范围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DB32/T2635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要求3术语和定义3.1电梯lifts,escalatorsandmovingwalks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使用单位theelevatorunit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3.3安全监察safetysupervision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3.4安全保护装置safetyprotectionsetting安装在电梯上,用于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的部件。3.5监督检验supervisioninspection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3.6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ionDB32/T3257—20172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使用中的电梯验证其是否符合继续安全使用的条件的检验。3.7电梯作业人员elevatoroperator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操作等工作的人员。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elevatormanagement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3.9改造alteration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3.10修理repair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3.11注销cancellation当电梯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改变用途已不作为电梯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3.12报废scrap电梯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而作废,一般作解体处理。3.13乘客passenger乘坐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的人员。4基本要求4.1使用单位职责4.1.1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4.1.2使用单位包括:a)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b)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c)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d)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e)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f)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DB32/T3257—201734.1.3使用单位应配合电梯的安全监察、检验、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等工作。使用单位应聘用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梯作业。4.1.4使用单位应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修理,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4.1.5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电梯投保责任保险。4.2管理制度4.2.1使用单位应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作业人员培训教育;b)维护保养;c)定期检验;d)日常检查;e)隐患排查治理;f)应急处置与救援;g)电梯节能;h)技术档案管理;i)接受安全监督管理。4.2.2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变化和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人员变更等情况,随时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4.3管理机构及人员4.3.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电梯安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颁布电梯管理制度,设立本单位的电梯管理机构,任命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监督电梯管理机构的工作。4.3.2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电梯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检查计划,监督本单位电梯的作业过程。4.3.3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或地点的使用单位,每个管理区域应配备至少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宜在电梯醒目的位置予以明示。4.3.4电梯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工作。4.3.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履行以下职责:a)负责电梯的定期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b)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c)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参见附录A);d)电梯发生故障后,及时组织进行修理;e)发现电梯事故隐患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报告单位负责人;f)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赶赴现场,安抚被困乘客,组织实施救援;g)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4.3.6电梯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应记录。5使用管理要求5.1安装、改造和修理DB32/T3257—201745.1.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或修理工作,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1.2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5.1.3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5.2使用登记与变更登记5.2.1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标志》(参见附录B),并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5.2.2当下列信息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登记变更申请表见(参见附录C):a)产权单位;b)使用单位;c)维保单位。变更后使用单位应将电梯相关技术档案进行妥善交接。5.2.3电梯如需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将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在设备停用期间使用单位仍应对电梯进行必要的保养工作。5.2.4电梯停用后如需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启用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2.5如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电梯报废后,不应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5.3维护保养5.3.1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电梯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维保的内容和要求;b)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c)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5.3.2电梯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应满足TSG5001《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DB32/T2635《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要求》和维保合同约定的要求。5.3.3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按5.2.2要求更换《电梯使用标志》。5.3.4使用单位应督促维保单位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5.3.5使用单位应定期公示电梯的安全状况、维护保养情况。5.4日常管理5.4.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不应投入使用:a)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b)投入使用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c)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d)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e)未落实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f)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梯。DB32/T3257—201755.4.2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5.4.3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有效联系。5.4.4医院里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5.4.5电梯发生困人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5.4.6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5.4.7使用单位利用电梯作为平台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优先用于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5.4.8使用单位出于安全管理需要为电梯增加附加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如涉及改造或修理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4.9对于人流量密集的车站、码头、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宜在候梯厅、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装设视频监控设施。5.4.10对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对乘客进行疏导,对乘梯不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乘客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劝阻。5.5定期检验5.5.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5.5.2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5.5.3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5.5.4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5.6定期检查5.6.1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建立电梯检查台账。检查内容参见附录D。5.6.2发现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a)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b)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d)电梯发生事故;e)定期检查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f)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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