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140P59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1184—2017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Spec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fwaterconservancyandhydropowerprojectinGuizhouprovince2017-05-08发布2017-11-08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2/T1184—201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环境监理主要工作内容..............................................................56环境监理技术要求..................................................................77环境监理资料管理.................................................................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15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常用表格...........................................19附录D(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23DB52/T1184—2017I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水能风能研究中心贵阳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凡、王海磊、纵霄、孙显春、陈国柱、杨杰、常理、张磊、赵再兴、张虎成、李鑫、王菊、周超。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52/T1184—20171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的总则、主要工作内容、技术要求他和资料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等要求,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理活动。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supervisionsection依法成立并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和咨询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3.3环境监理机构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rganization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建,负责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3.4环境监理实施方案schemesofenvironmentalsupervision依据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编制的环境监理工作指导性文件。DB52/T1184—201724总则4.1环境监理基本原则4.1.1科学、公正、独立、服务原则。4.1.2早期介入原则。建设单位应尽早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使得环境监理单位及早介入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发挥预判、导向及预防作用。4.1.3一致性原则。环境监理单位应取得环境监理资格证书,开展与取得证书级别相一致的环境监理工作。4.1.4及时性原则。环境监理机构对发现的设计问题、施工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4.2环境监理工作时段4.2.1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a)施工准备阶段:自工程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开工时段;b)施工阶段: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投入试运行时段;c)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自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时段。4.2.2环境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时间节点包括蓄水阶段环保验收、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大型工程还应包括“三通一平”阶段环保验收。4.3环境监理范围4.3.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区、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区和退水区等。4.3.2工程建设中新增的环境影响范围。4.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4.4.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建环境监理机构、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施工过程环保措施“三同时”监理及环境质量达标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与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等内容。4.4.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详见附录A。4.5监理机构及设施4.5.1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时应组建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规模、环境要素复杂程度及合同约定等确定,并应满足监理工作实际需要。4.5.2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4.5.3环境监理服务合同期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5.4环境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5.5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等设施。DB52/T1184—201734.5.6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配置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4.6环境监理工作方法4.6.1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应包括旁站、巡查、核查、检测、协调、记录、召开会议,报告、监控、处罚。4.6.2环境监理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隐蔽部位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性全程现场旁站监督检查。4.6.3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形成巡查记录表。环境监理现场巡查记录表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1的格式编制。4.6.4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核查的方法,参与审查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中环境保护内容,并分析相关技术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的符合性,提出环境监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建设单位。4.6.5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利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检测工作,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取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环境监理的参考依据。4.6.6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关系。环境监理单位与参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2的格式编制。4.6.7环境监理单位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环境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4.6.8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环境监理还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专项问题。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印发。4.6.9对环境监理重要工作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以专题报告方式向建设单位通报,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题汇报。4.6.10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及设计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签发环境问题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专题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方案。环境问题通知单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3的格式编制,监理报告、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GB/T50319的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的规定执行。4.6.11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当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并予以恢复和补救:a)建设过程中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b)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c)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d)未对生态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e)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f)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4.6.12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同时对承包商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a)工程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b)施工期间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群体上访的;c)施工期间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d)不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经环境监理多次提醒拒不整改的。DB52/T1184—201744.6.13环境监理单位对未按环境问题通知单要求整改的,应签发违约处罚通知单。违约处罚通知单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4的格式编制。4.6.14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收集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涉及的附近群众、社会团体及相关方反映的意见,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对公众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4.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4.7.1工作记录制度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现场状况、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往来信息、环境事故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资料主要有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测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4.7.2文件审核制度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符合性审核的规定。4.7.3会议制度4.7.3.1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或参与的各种会议的规定,用于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