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4500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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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45/005—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腐竹2013-12-20发布2014-03-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45/005—2013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代替DB45/320-2006《豆腐类、腐竹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与DB45/320-2006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修改了“1范围”的描述;——将“5.1感官”要求进行细化;——修改了“5.2理化要求”要求;——修改了原来的铅、硒含量要求;——修改了次硫酸氢钠甲醛项目的检测方法。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刚、温韬、谭凯燕、段玉林、李暄、黎一清、农军、甘合智、刘培杰、李春篱、吉日文、莫富治。DBS45/005—20131腐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腐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过滤、煮浆、拉膜、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2大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3术语和定义3.1腐竹以大豆为原料,经浸泡、磨浆、过滤、煮浆、拉膜,经干燥后制成的食品。4要求DBS45/005—201324.1原辅料要求4.1.1大豆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和GB1352的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短条(片)及碎条(片)色泽黄色、淡黄色或黄褐色气味具有大豆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1.0蛋白质/(g/100g)≥40.0脂肪/(g/100g)≥1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2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对豆制品类食品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应符合GB2761对豆制品类食品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GB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DBS45/005—201337检验方法7.1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检查。7.2理化指标7.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蛋白质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脂肪按GB/T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7.2.4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7.2.7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8次硫酸氢钠甲醛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测定。7.2.9其他污染物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其他真菌毒素按GB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3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8检验规则8.1批次DBS45/005—20134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8.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蛋白质。8.4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3、5规定的项目。8.4.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原辅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5判定规则8.5.1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产品指标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签、标志9.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9.2包装9.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9.2.2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运输9.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丢甩。9.4贮存DBS45/005—20135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有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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