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60A00备案号:52400-2017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3165-20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廉政规范StandardofCleanGovernanceonAdministrativeLicenseforQualityamdTechnologySupervision2016-11-20发布2016-1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3165-2016I前言本标准编写结构和格式按GB/T1.1-2009给出的规范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纯康、劳伟梁、张春野、刘争、孙书生、吴向东、程聪。DB32/T3165-2016II引言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发下简称“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本标准。DB32/T3165-2016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廉政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廉政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体要求,行政许可要求、资料归档及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有关质监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标准。2总体要求2.1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2主体2.2.1行政许可由江苏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委托考核、审查、决定、听证、颁证、资料归档工作。2.2.2行政许可需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3要求3.1流程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参见附录A。3.2申请与受理3.2.1申请3.2.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3.2.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3.2.1.3申请人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2.1.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2.2受理DB32/T3165-201623.2.2.1受理范围行政许可工作的受理范围应在具体实施许可的江苏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予以公布。3.2.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3.2.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并书面告申请人享有依法享有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3.3审查与决定3.3.1审查3.3.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3.3.1.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1.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3.3.1.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应随机产生。3.3.1.5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应有申请人自主选择3.3.1.6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请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现场评审意见反馈表》(详见附录B),寄返行政许可组织考核部门。3.3.1.7与许可工作有关的鉴定评审、检验技术机构及其人员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评审报告或检验报告。3.3.1.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3.2决定3.3.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实施行政许可无关的要求,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3.3.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3.3.2.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3.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B32/T3165-201633.3.3证件颁发3.3.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3.3.3.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4听证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四节的规定,举行听证。3.5收费3.5.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5.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5.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上缴财政。4资料归档4.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归档明细材料并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的明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4.2属于归档范围的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经档案员检查后,填写档案交接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然后随同移交案卷由档案员留存一份,移交部门留存一份存档备查。4.3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发证后,有关资料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5廉政风险防控要求5.1共性风险防控5.1.1思想道德风险防控5.1.1.1加强思想教育:(a)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行政许可法》、《监察法》及《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b)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全部过程;(c)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5.1.1.2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考核,使其熟悉行政许可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工作流程。5.1.1.3建立廉政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提高超前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5.1.2机制制度风险防控5.1.2.1通过行政许可申请对象方便知晓的方式设置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受投诉举报和处理。DB32/T3165-201645.1.2.2根据查找出的违反行政纪律和不廉政的风险行为,制定岗位防控措施,健全防控模式,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违反行政纪律和不廉行为行为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5.1.2.3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而上升为廉政标准,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5.1.2.4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5.1.2.5对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提醒或告诫,必要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5.1.2.6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a)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要予以奖励;(b)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c)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d)对出现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5.1.2.7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每月底由行政许可负责人对当月归档材料的5%~10%组织抽查,对其完整性、合法性、技术内容科学性作出评价,填写《自我监督抽查记录表》,格式参见附录C。5.1.3个性类风险防控5.1.3.1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会同法规部门对3.2.1.2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在办公场所公开进行检查,考核。5.1.3.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会同法规部门对3.3.1.3要求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的情况进行检查。5.1.3.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会同法规部门对3.3.2.4规定不予以受理的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5.1.3.4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会同财务部门对3.5.3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公布的法定收费项目和按标准收费的情况进行检查。5.1.3.5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档案部门每半年组织法规等相关部门随机抽查受理归档材料并作出评价,防止丢失,篡改归档材料。5.1.3.6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监察建议:(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1.3.7纪检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行政许可人员存在下列问题的,由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b)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c)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d)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DB32/T3165-20165(e)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f)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g)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5.1.3.8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1.3.9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