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2625-2016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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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80B13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625—2016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SecondaryandMicronutrientsGranularFertilizer2016-05-09发布2016-07-09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625—2016I前言本标准是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浩、苏点斌、吕云峰、于洋、王吉。DB21/T2625—20161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含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等元素的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经粉碎、搅拌、造粒、烘干制成的颗粒肥料(本标准仅适用于酸性土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50极限数值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10205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GB/T192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GB20406农业用硫酸钾GB20412钙镁磷肥GB/T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NY1428微量元素水溶肥料3要求3.1外观:颗粒状,无机械杂质。3.2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同时应符合标明值。表1技术指标项目指标有效态中量元素(Ca+Mg+S)的质量分数a),%≥16水溶性微量元素(Fe+Mn+Cu+Zn+B+Mo)的质量分数b),%≥7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2.5游离水(H2O)的质量分数,%≤6粒度(2.0mm~4.0mm),%≥80pH(10%溶液)8.0~9.0DB21/T2625—20162表1(续)注:a)有效态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是指钙、镁、硫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2%的中量元素均计入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中。b)水溶性微量元素质量分数是指铜、铁、锰、锌、硼、钼质量分数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0.05%的微量元素计入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中(钼元素除外)。钼元素质量分数不高于1.0%。3.3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应符合GB/T23349规定。4试验要求4.1一般规定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2843规定。4.2试样制备按GB10205中6.4规定进行。4.3有效态中量元素(钙、镁、硫)含量的测定4.3.1钙、硫含量按照按GB/T19203中3.4.4.1和3.5规定进行;4.3.2镁含量按GB20412中4.8规定执行。4.4水溶性微量元素(铁、锰、铜、锌、硼、钼)含量的测定按NY1428规定进行。4.5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按GB20406中4.3规定进行。4.6游离水含量的测定按GB/T8576规定进行。4.7粒度的测定按GB15063中5.6规定进行。4.8pH值的测定按GB18877中5.9规定进行。4.9砷、镉、铅、铬、汞含量的测定按GB/T23349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DB21/T2625—201635.1组批与抽样5.1.1组批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配比或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5.1.2抽样按GB15063中6.3规定进行。5.2检验分类5.2.1出厂检验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有效态中量元素、水溶性微量元素、pH值、游离水、粒度、净含量。5.2.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时;—正式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判定原则验5.3.1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应重新从采样批中加倍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3.2指标合格判定,采取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6标志标志按GB18382规定执行。7包装、运输、贮藏7.1包装按GB8569规定执行。7.2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7.3贮藏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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