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142-2014 高沸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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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55G32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142—2014高沸硅油2015-02-11发布2015-03-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2142—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春江、聂永利、曹鹤、王春英、李献起、马志强。DB13/T2142—20141高沸硅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沸硅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甲基氯硅烷混合单体经过精馏制得的高沸物为主要原料,再经醇解或水解工艺制得的高沸硅油。高沸硅油主要成分为聚甲基硅氧烷混合物,其结构以硅氧键、硅碳键、硅硅键为主,并带有部分支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95不饱和聚酯树脂酸值的测定GB/T3143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GB/T4472-2011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GB/T6488化工产品折光率测定法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及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0247-2008粘度测量方法3产品型号高沸硅油型号由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类型和粘度规格三部分组成。型号表示方法如下:示例:“高沸硅油Ⅰ型-10”表示甲醇醇解工艺生产的粘度为10mm2/s的高沸硅油。4技术要求4.1外观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无明显机械杂质。高沸硅油粘度(mm2/s):10、20、50、80、100、150生产工艺类型:Ⅰ型为甲醇醇解工艺生产,Ⅱ型为乙醇醇解工艺生产,Ⅲ型为水解工艺生产产品名称DB13/T2142—201424.2理化性能高沸硅油应符合表1规定。表1理化性能指标项目指标高沸硅油Ⅰ/Ⅱ/Ⅲ型-10高沸硅油Ⅰ/Ⅱ/Ⅲ型-20高沸硅油Ⅰ/Ⅱ/Ⅲ型-50一等品合格品一等品合格品一等品合格品色度/Hazen单位(铂-钴色号)≤200500200500200500运动粘度(25℃)/mm2/s10±210±420±320±550±550±10折光率nD251.430~1.4701.430~1.4701.430~1.470密度(25℃)/g/cm30.900~1.1000.900~1.1000.900~1.100酸值/mgKOH/g≤0.150.300.150.300.150.30项目指标高沸硅油Ⅰ/Ⅱ/Ⅲ型-80高沸硅油Ⅰ/Ⅱ/Ⅲ型-100高沸硅油Ⅰ/Ⅱ/Ⅲ型-150一等品合格品一等品合格品一等品合格品色度/Hazen单位(铂-钴色号)≤200500200500200500运动粘度(25℃)/mm2/s80±580±10100±10100±15150±10150±15折光率nD251.430~1.4701.430~1.4701.430~1.470密度(25℃)/g/cm30.900~1.1000.900~1.1000.900~1.100酸值/mgKOH/g≤0.150.300.150.300.150.305试验方法5.1外观的测定在清洁、干燥的100ml具塞比色管中,加入测试样品至刻度线,在日光灯或日光下轴向目测。5.2色度的测定按GB/T31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粘度的测定按GB/T10247-2008中第二章(毛细管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温度为25℃±0.1℃。5.4折光率的测定按GB/T648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温度为25℃±0.1℃。5.5密度的测定按GB/T4472-2011中4.3.3条(密度计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定温度为25℃±0.1℃。5.6酸值的测定DB13/T2142—20143采用GB/T289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中,滴定管用2mL碱式微量滴定管。三角烧瓶在不断摇动(不通氮气)下,用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c(KOH)=0.01mol/L]滴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在相同原料、相同配比和相同工艺条件下,同一釜或数釜经混合器一次混合均匀的同一型号产品为一批。6.2抽样采样单元以包装桶计。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中的规定。抽样方法按GB/T6680执行。对生产厂,允许在生产线或包装线上抽取均匀的有代表性的样品。采样量至少应为检验用量的两倍。6.3出厂检验6.3.1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产品的外观及表1中的色度、运动粘度、酸值为出厂检验项目。6.4型式检验6.4.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工艺、原料、配方、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检验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型式检验样品自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6.5判定规则数值修约按GB/T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标准号。7.2包装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良好的镀锌铁皮桶或塑料桶中,每一包装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每一批产品应附有一份质量检验报告单。DB13/T2142—20144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防火、防雨、防潮、防晒、防止酸碱等杂质混入。搬运时应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避免阳光直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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