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60B22备案号:47317-2015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2304—2015地理标志产品辉南大米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Huinanrice2015-09-28发布2015-1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GB/T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辉南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辉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辉南县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李桂君、田桂英、郑春玲、刘伟、何超、于娟、王丽娟、李刚、王文魁。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1地理标志产品辉南大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辉南大米的术语和定义、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生产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净含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辉南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0稻谷GB1354大米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5502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5503粮油检验碎米检验法GB/T5511谷物和豆类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凯氏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15683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17891优质稻谷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2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3术语和定义GB1354规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辉南大米huinanrice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宏科67”、“辉粳7号”等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水稻加工的大米。4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4.1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辉南大米产区位于东经125°58′49〞~126°44′49〞,北纬42°16′19〞~42°49′15〞之间的吉林省辉南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4.2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自然环境4.2.1地貌和气候产区地貌属于低山、丘陵、台地和河谷平原地貌类型。气温属于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4.1℃,年积温2400℃~2900℃,年平均降水762mm,年平均光照2598h,无霜期105d~142d。4.2.2水源第二松花江上游辉发河、大柳河、蛤蟆河、石道河、三通河水源。4.2.3土壤火山冲击型河床土、腐殖土、沼泽型水稻土和草炭型水稻土。PH值在5.5~7.0之间。有机质含量≥2.0%。5生产技术要求5.1品种“宏科67”、“辉粳7号”、“吉粳83”、“吉粳88”、“通稻3”、“秋田小町”、“丰优307”等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的熟期适宜、米质优异的品种。5.2栽培管理5.2.1育秧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3育秧应符合下列要求:a)育秧方法:采用钵盘或毯式平盘。育秧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旱田。b)播种期:4月上中旬。秧田期35d~40d。c)播种量:播催芽种子为150g/m2~200g/m2或3粒每钵孔~5粒每钵孔。用种量每亩小于等于2.5kg。5.2.2插秧采用秋翻或4月25日前完成春翻后放水泡田。5月中下旬插秧,插秧密度为每亩106000穴~13300穴,2株每穴~3株每穴。5.2.3田间管理在整地前施第一次腐熟有机肥每亩2m3~3m3,翻耕,灌水泡田,整细耙平,插秧。5.2.4环境安全要求5.2.4.1农药使用应符合GB/T8321规定。5.2.4.2肥料使用应符合NY/T496规定。5.3收获、脱粒5.3.1在9月下旬到10月上旬,当黄熟谷粒达到95%时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5.3.2按品种单收、单贮。5.4大米加工工艺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检验→包装→入库。6产品技术要求6.1原辅料要求。6.1.1稻谷应符合GB1350的规定。6.1.2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6.2色泽和气味清白光亮,无异常气味。6.3质量指标质量指标见表1。表1质量指标指标要求项目一级二级加工精度/(%)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4表1(续)指标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不完善粒/(%)≤3.0总量/(%)≤0.25糠粉/(%)≤0.10矿物质/(%)≤0.02带壳稗粒/(粒/kg)≤3杂质最大限量稻谷粒/(粒/kg)≤4总量(%)≤5.010碎米小碎米(%)≤0.10.3黄粒米(%)≤0.51.0垩白粒率/(%)≤6.06.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表2理化指标要求项目指标水分/(%)≤15.5品尝评分值/(分)≥75.0直链淀粉含量(干基)/(%)15~20胶稠度/(mm)≥65.0粗蛋白质含量/(%)≥7.06.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6.6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6.7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6.8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57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执行。8试验方法8.1色泽、气味按GB/T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8.2加工精度按GB/T5502规定的方法测定。8.3不完善粒、杂质按GB/T5494规定的方法测定。8.4碎米按GB/T5503规定的方法测定。8.5黄粒米按GB/T5496规定的方法测定。8.6垩白粒率、胶稠度按GB/T17891规定的方法测定。8.7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8品尝评分值按GB/T15682规定的方法测定。8.9直链淀粉含量按GB/T15683规定的方法测定。8.10粗蛋白质含量按GB/T5511规定的方法测定。8.11真菌毒素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GB2761规定。8.12污染物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GB2762规定。8.13农药残留限量的测定方法执行GB2763规定。8.14净含量检验执行JJF1070规定。9检验规则9.1出厂检验9.1.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9.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加工精度、杂质最大限量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和净含量。9.1.3汞(以Hg计)、铅(Pb)、无机砷(以As计)、黄曲霉毒素B1、六六六、滴滴涕项目,企业应每年检验2次。9.2型式检验9.2.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情况每年一次;b)相邻2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生产设备调整、大修后;d)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9.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9.3组批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工艺、同设备、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9.4抽样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2304—201569.4.1抽样方法按照GB5491规定执行。如果抽样的基数不足5件,逐件抽取份样。9.4.2抽取的样本为2.5kg。其中1/2量用于检验,其他备用。9.5判定规则9.5.1检验的全部指标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9.5.2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取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5.3感官项目不得复检。10标志10.1食品标签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GB7718、GB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规定。10.2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规定。10.3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11包装、运输、贮存11.1包装包装应符合GB/T17109的规定。11.2运输11.2.1产品运输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11.2.2运输过程防止雨淋和污染。11.3贮存11.3.1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防雨、防晒、防虫、防鼠和无污染的环境存放。11.3.2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在同一环境中。11.4保质期在满足贮存条件下不低于12个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