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B0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388—201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4-11-19发布2015-01-19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388—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起草规则编制。本标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朝阳县农村经济局。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磊、田东旭、李世轩、智红涛、刘航、里里、牛永宁、杨旭、杨丽、陈菁。DB21/T2388—201411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站的建设方式与称谓、职责任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乡镇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站的建设、管理及日常工作指导。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2.2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农业工程设施设备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的统称3建设方式与称谓3.1联合建站依托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名称应为“xx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3.2单独建站单独规划建设。名称应为“xx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3.3区域建站跨乡镇区域性建设。名称应为“xx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4职责任务4.1教育培训DB21/T2388—201422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普及科学种植标准。4.2示范推广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的有关技术,协助生产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4.3督导巡查负责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开展巡查。4.4监管检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假劣农资案件查处、产地准出、检测抽样和质量追溯、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农产品进行抽样及快速检验监测。4.5收集信息负责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基本情况、种植品种、面积、地块分布、产量、产品流向、主销地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录入,并实施动态管理。4.6建立监管档案负责辖区内农产品抽检情况、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突发事件案件查处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归档。5制度建设5.1业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监管站工作职能、工作目标、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制度、检测人员工作职责、检测室管理制度、农产品抽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产基地分布图等。悬挂于监管站醒目位置。5.2日常工作制度应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站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6人员配备6.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人员总数应不少于4人,其中检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管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宜由乡镇(街道)在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6.2监管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应实行培训后上岗。7设施设备DB21/T2388—2014337.1办公室7.1.1功能面积用于监管人员、检测技术人员办公,按人均6m2计。7.1.2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办公电话、传真机等。7.2检测室7.1.3功能面积用于样品的接收、核对、登记及快速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检测室应单独设置,面积不小于20m2。7.1.4装修7.1.4.1采暖、通风、空调、排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测方法要求的温度及其他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7.1.4.2水电线路应符合检测流程和安全要求。7.1.4.3操作台面应耐酸、碱等腐蚀。7.1.4.4器皿柜、药品柜、试验台柜等根据需要配置。7.3仪器设备对于蔬菜种植面积较大乡镇,应配备农药残毒速测仪不少于2台;其余乡镇不少于1台。电子天平(精度不小于0.1g)、冰箱、恒温箱、电脑各不少于1台。其他的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配备。7.4监管车辆应配备1台监管车,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基地产品抽样等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