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169.5-201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 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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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B11备案号:46291-2015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2169.5-2015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TheProductionManagementPracticeofTheEdibleAgricultureProductsRecordedlivestockproducts2015-06-15发布2015-08-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169.5-2015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DB/T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基本要求2.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蔬菜3.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水产品4.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禽产品5.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6.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紫菜7.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米制品8.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茶叶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水果制品10.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乳制品1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蜂蜜本部分为DB/T2169的第5部分,本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明、孙晓斌、袁芳、包从军、蔡宝亮、乔华林、宋阳威、唐伟。DB32/T2169.5-2015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出口畜产品原料生产备案基地的组织管理、基地条件、养殖管理、记录管理、安全风险监控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可食用畜产品原料的家畜养殖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NY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3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B32/T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DB32/T2169中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净道non-pollutionroad畜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3.2污道pollutionroad家畜粪便、病死家畜等废弃物出场的道路。3.3废弃物wasteDB32/T2169.5-20152包括家畜粪便、尿、污水、垫草、病死畜、病死畜肉及其副产品、过期兽药、残留疫苗及疫苗瓶等。4组织管理4.1组织机构和职责备案基地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4.2人员管理4.2.1备案基地至少有1名执业兽医负责兽医卫生防疫工作,技术人员应有专业学历证明或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4.2.2备案基地内工作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4.3制度管理4.3.1应建立日常卫生、疫病防治、用药等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饲养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4.3.2主要制度张贴在相应位置。4.4信息沟通4.4.1备案基地应将使用的饲料、养殖投入品及兽药、疫苗等信息报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各类养殖投入品使用或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4.2发生重大疫情疫病时,备案基地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基地条件5.1环境要求5.1.1备案基地的设置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1.2备案基地应建在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的地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5.1.3备案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的要求。5.1.4备案基地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5027的要求。5.2养殖规模5.2.1兔一次存栏量不少于15000只。5.2.2猪年出栏不少于2000头。5.2.3牛存栏量不少于200头。5.2.4羊存栏量不少于3000只。5.3基地布局5.3.1备案基地周围应设防疫隔离设施,基地内不同功能区周围应建有围墙,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隔离。DB32/T2169.5-201535.3.2生产区域应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生产区畜舍间应有效隔离。5.3.3畜舍内应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互不交叉。5.3.4基地内设生活办公区、养殖生产区。至少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兽医室(兽医室内应有常用的检验、诊疗等仪器设备)、病畜隔离室、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5.4基地设施5.4.1生产区门口应设立更衣室、淋浴室、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0米以上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5.4.2隔离区应建有病死畜尸体解剖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5.4.3畜舍要有光照、通风和换气设施。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畜舍之间的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设置有效的防鼠、防鸟设施。5.4.4具有视频监控系统,能有效监视和记录畜养殖过程。6养殖管理6.1种畜管理6.1.1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6.1.2需要引进种畜时,应统一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引入,国外引进种畜时应符合我国检验检疫相关规定。6.1.3种畜进场后应隔离观察30天。6.1.4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畜。6.2日常管理6.2.1参照GB/T17824.4调控畜舍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光照和噪音。6.2.2实施全进全出制。6.2.3定期进行灭鼠、灭蝇。6.2.4备案基地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配种工作。6.2.5禁止饲养其它家畜(栓养护卫犬除外)、鸟类,不得从外面采购非熟化畜禽肉制品。6.2.6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经过消毒的车辆可进入行政区或生活区。6.3饲料和兽药管理6.3.1备案基地使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6.3.2按NY/T5033的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6.3.3不得使用变质、霉败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泔水和其它畜禽副产品饲喂。6.3.4兽药的选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6.3.5兽药使用实施处方制,由驻场兽医开列诊断说明及药物处方,由保管员凭处方发放。预防和治疗所用的兽药必须按照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6.4疫病防控6.4.1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DB32/T2169.5-201546.4.2免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根据疫病种类、特点实行程序免疫。6.5消毒6.5.1备案基地应建立消毒制度,对进出备案基地的车辆、人员、家畜、栏舍、饲养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6.5.2选用高效低毒消毒剂,并定期更换。6.5.3进入生产区工作人员应洗手、消毒、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胶靴、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6.6废弃物病死畜处理6.6.1畜舍内粪便的储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GB-18596标准要求。6.6.2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污水集中后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6.6.3病死畜及其产品的处理按照GB16548的规定。6.7运输6.7.1商品畜出栏前,应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7.2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应彻底消毒,并取得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记录管理7.1备案基地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7.2每批及每群家畜都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7.2.1仔畜供应商合格评价及引进、隔离、检验检疫、分栏等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7.2.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包括饲喂对象、饲料品种、饲喂时间及饲喂量等信息。对各类养殖投入品的采购、验收、进出库、领取、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确保产品可追溯。7.2.3用药记录,包括日期、药物名称、处方、疾病诊断、使用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7.2.4可能导致追溯体系发生变化的转移(如分栏、转栏等)的标识和记录,以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7.2.5废弃物、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8安全风险监控应对养殖用水、饲料、兽药等制定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内容至少包括监控对象、项目、限量标准、抽样时间和频率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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