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20.30X20DBS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S50/01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味水产品2013–06–03发布2013–10–01实施重庆市卫生局发布DBS50/013—2013I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S50/013—2013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味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鱿鱼、凤尾鱼等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食用植物油、辅以香辛料(辣椒、花椒等)、食盐、味精等,经预处理、盐渍或不盐渍,调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性风味水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动物性风味水产品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GB2733的要求。3.1.2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3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要求。3.1.4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色泽形态及组织具有本品固有形态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DBS50/013—20132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5009.3食盐(以NaCl计)/(g/100g)≤5GB/T12457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风味水产品(不包括以盐渍鱼为原料的产品)≤以盐渍鱼为原料的产品高脂鱼(鳓鱼、鲅鱼、鲑鱼)≤低脂鱼≤3.06030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风味水产品(不包括以盐渍鱼为原料的产品)≤以盐渍鱼为原料的产品高脂鱼(鳓鱼、鲅鱼、鲑鱼)≤低脂鱼≤0.254.002.50GB/T5009.37(前处理按照GB/T5009.56处理)组胺/(mg/100g)≤30GB/T5009.45a仅适用于添加了食用植物油的产品。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5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g)≤3.0GB4789.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GB4789.4、GB4789.5、GB4789.10、GB/T4789.73.6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有关规定。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7.3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1488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DBS50/013—201334其他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相关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还应标明食用方式。A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